安全监督工作方案

  为了规范安全监督工作程序,落实安全责任,提高安全监督工作效率,增强安全监督工作透明度,使安全监督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    工程布置安全监督工作方案。
  一、对参与建设活动各方安全责任主体的行为监督检查
  对参与建设活动各方安全责任主体行为监督的主要内容:
  (1)抽查安全责任主体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情况;
  (2)抽查安全责任主体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意见或实施行政处罚建议。
  1、检查建设单位的行为。主要包括:
  (1)安全措施费实施情况;
  (2)是否压缩合同工期;
  (3)是否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4)是否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无资质单位施工的行为;
  (5)是否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6)是否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检查监理单位的行为。主要包括:
  (1)是否对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方案进行审查;
  (2)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是否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是否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落实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是否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检查施工单位的行为。主要包括:
  (1)是否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安全施工措施费用使用情况;
  (2)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是否制定并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是否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
  (4)总包单位是否统一协调、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5)是否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单位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台帐。
  2、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实际情况。主要包括:
  (1)脚手架的搭设、验收和使用情况;
  (2)模板工程及其支撑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
  (3)"三宝四口"的防护用具质量是否符合标准要求,使用是否合理,责任措施是否落实;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是否采用TN-S系统,做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特殊场所作业是否使用安全电压;
  (5)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及备件是否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测;
(6)土方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是否按方案施工;
  (7)拆除工程是否按方案组织施工;
  (8)现场施工围挡、封闭管理、道路硬化及排水、排污措施,材料堆放、生活办公设施,现场防火及保健急救等文明施工情况。


  三、安全施工阶段性评价
  当工程施工达到下列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安监站申报安全施工评价。
  1、安全施工评价的现场形象进度:
  (1)建筑工程:多、高层建筑施工至二层结平,单层建筑和构筑物施工至自然地坪以上2米,地下室工程和地下构筑物施工至基坑底标高以上2米;
  (2)市政工程:道路工程在第一段排管之前;桥梁工程在承台浇筑完后;园林工程在地面铺装前;
  (3)桩基、装饰、安装等其他专业工程实际完成工程总量10%。
  2、施工单位申报安全施工评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申报表(一式四份);
  (2)施工企业自评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表"。
  安监站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评价。对检查合格的,安监站在"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申报表"上出具评价意见。
  四、存在问题处理
  1、安监站在定期检查、不定期巡查和评价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作好监督记录并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各责任单位应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回复安监站。
  2、安监站在定期检查、不定期巡查和评价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时,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暂时停工,发出"局部停工通知书"。经整改消除隐患后,责任单位应将整改情况书面向安监站报告,经复查合格,签发"复工通知书"后,方可恢复施工。
  3、安监站在定期检查、不定期巡查和评价过程中,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要求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做好建设工程违法违规情况的调查取证工作,及时向市建设局通报情况或报送"行政处罚建议书",并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报送有关情况。
  4、未申报安全施工阶段性评价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并受到停工处理的,取消参加文明工地评选资格。
  五、文明工地的申报及评定办法
  创建省、市级文明工地实行申报制。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一个月内报送申报材料,未按时报送的不得列入省、市级文明工地考评。未经安全施工阶段性评价或评价不合格的,不得参加文明工地评选。
  六、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施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依法及时、如实地向安监站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事故调查。
  七、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考评
  工程完成质量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安监站提供有关验收证明资料,安监站对该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出具《常州市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考评表》。考评结果作为文明施工等费用的结算依据,并作为企业安全评价的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