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用地面积: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建筑面积:
指建筑物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3、建筑物基底面积:
指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4、使用面积:(套内)
使用面积包括墙体结构面积在内的直接为办公、生产、经营或生活使用的面积和辅助用房的厨房、厕所或卫生间以及壁柜、户内过道、户内楼梯、阳台、地下室、附层(夹层)、2.2米以上的阁楼等面积,如墙体属两户共有(即共墙),其所属面积由两户平均分摊。
5、公用建筑面积:
建筑物内可供公共使用的面积,包括应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公用建筑面积。
6、公共面积:(公用)
公共面积指建筑物主体内,户型以外使用的面积,包括层高超过2.2米的设备层或技术层,室内外楼梯、楼梯悬挑平台、内外廊、门厅、电梯及机房、门斗、有柱雨蓬、突出层面的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公共面积其产权应属建筑物内参与分摊该公共面积的所有业主共同拥有,物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7、公共面积分摊:
每户(或单位)应分摊的公共面积按如下原则进行计算:
(1)有面积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应按其文件或协议进行计算;
(2)如无面积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其使用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即:每户应分摊的公共面积=应分摊公共面积×每户使用面积/各户使用面积之和
8、使用率:(得房率)
房屋使用面积(含墙体)与建筑面积之比。
9、容积率:
指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部建筑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的面积之比。
10、三通一平:
指土地在发展基础上达到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的标准。
11、七通一平:
指上、下水通、路通、电讯通、煤气通、电通、热力通、场地平整。
12、建筑覆盖率(建筑密度、建筑系数):
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基底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13、绿地率:
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绿地面积的计算不包括屋顶、天台和垂直绿化。
14、绿化覆盖率:
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部绿化种植物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15、夹层:
在一个楼层内,局部增设的楼层。
16、裙房:
指与高层建筑相连的附属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
17、标准层:
指建筑物内主要使用功能平面布置相同的各楼层。
18、设备层:
指专用于布置机电设备等的楼层。
19、结构转换层:
建筑物某楼层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该楼层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类型,并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则该楼层称为结构转换层。
20、坡层顶建筑高度:
坡层顶建筑物当屋面坡度超过四十五度(含四十五度)时,建筑高度自基地室外地坪至坡屋顶的二分之一为止;当小于四十五度时,建筑高度自基地室外地坪至坡屋顶最高处。
21、建筑高度:
建筑高度指自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建筑物最高部分的垂直高度。
22、建筑物内各层的层数排列:
1、室内设计标高为正负零的楼层,按排列称为一层(建筑设计文件中应按楼层顺序标注建筑层数,不得将一层标注为首层或底层),第一层楼板以上称为二层,按此规则类推至建筑的最高层数。层高不大于2.2米时不计层数。
2、室内设计标高正负零下面的一层,按排列称为地下一层,地下一层楼板以下称为地下二层,按此规划类推建筑物地下室最低层数。
23、电梯:
电梯数量、容量和速度表
24、建设用地边界线:
即业主(开发商或土地使用者)所取得使用权的土地边界线。它由使用权出(转)让合同明确规定:在使用证中标明并经房地产产权登记,具有严谨的法律意义。该线指明了因土地使用而引起的人与人之间一些被法律认可的行为关系,侧重于强调土地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的财富属性和经济责任,规定出使用权所有者对土地垄断使用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办限。在土地私有的西方国家,一般称之为地产线;在我国长期计划经济的土地使用权用模式下,土地使用的经济责任主要体现在征用土地时的动迁、安置、赔偿等经济关系,该线被称为片地线;根据我国现行土地有偿使用权用制度,该线可称为土地产权线(简称地产线)或建设用地边界线。
用地边界线是场地的最外围边界线,它限定了使用权的空间界限,以及由此连带的相关经济责任,是场地空间限定的基础。当用地边界线范围内有公共设施(如城市道路)用地时,必须首先保证公共设施的使用。因此,地产线并不是对场地可建设使用范围的最终限定。
25、道路红线:
1、道路红线与城市道路用地
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有地的规划控制线。一般在城市规划中明确划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用地条件图中标明。城市道路包括城市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和居住区级道路等,每种道路用地都包括绿化带、人行道、非人行道、隔离带、机动车道及道路叉路口等组成部分,由城市的市政、道路交通部门统一建设管理。
2、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线
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线的关系有如下三种:
第一,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线重合,表明场地与城市道路相连。这是场地与城市道路之间最常见的一般关系。
第二,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线相交,表明城市道路穿过场地。此时场地中被城市道路占用的土地属城市道路用地,不能用于场地内建设项目的建设使用;场地的建设使用范围以道路红线为界限。
第三,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线分离,表明场地与城市道路不相连。这时,场地必须设轩通路与城市道路相连,通路的最小宽度除应满足场地的使用功能要求外,不定期应满足不小于4m×4m的消防要求,并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定。
3、场地与城市道路(红线)相连。其连接部分的位置与最小长度,应满足场地与城市道路之间交通联系的需要和消防车辆的通行要求,并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要求。
人员密集建筑的场地与城市道路的连接尚须满足下列要求:
首先,场地应至少一面邻接具有足够宽度的城市道路,以保证人员疏散并不影响城市正常交通。
其次,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场地周长(不包括被城市道路用地占用部分)的1/6。
再次,场地应至少有两个以上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通路相连接的)出口。
4、道路红线对场地建筑的限制
道路红线是场地与城市道路用地在地表、地上和地下的空间界限,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台等建筑突出物不允许突入建筑红线,建筑特的地下部分或地下建筑、建筑基础以及地下管线也不允许突入首路红线。
但属于公益上有需要的建筑和临时性建筑,如公共厕所、治安岗亭、公用电话亭、公交调度室等等,经当地城市规划产管部门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而建筑的骑楼、过街楼、空中连廊和沿道路经线的悬挑部分,其净高、宽度等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统一规定,或经规划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建造。
5、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根据规定,在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定与要求的情况下,允许窗罩、活动遮阳、雨棚、挑檐等建筑突出物突入道路红线,但是该突出物必须与建筑本身有牢固的结合,且建筑与其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排泄雨水,其突入的高度和宽度还须满足下列要求:
(1)在人行道地面上空:
2m以上允许突出突度不大于0.40m的窗扇、窗罩;2.50m以上允许突出宽度不大于人行道宽减1m且突出宽度不大于3m的活动遮阳;3.50m以上允许突出宽度不大于1m的阳台、凸形封窗、雨棚、挑檐等;5m以上允许突出宽度不大于人行道宽减1m且突出宽度不大于3m的雨棚、挑檐。
(2)在无人行道的道路路面上空:
2.5m以上允许突出宽度不大于0.40m的窗扇和窗罩,5m以上允许突出宽度不大于1m的雨棚和挑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