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消防类电源的定级问题,有些工程(如大型工业厂房群或公共建筑)有定为三级负荷,因而应急照明、疏散照明等均回避选用专门应急照明配电箱措施,应如何把握此类问题,或有具体明确的条例确定负荷等级?
答:既然已定为"三级负荷",对其供配电系统就没有什么特殊要求,但应遵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中7.2.1条,再参照《工业与民用配电设计手册》表2-25使正常照明、普通动力、应急照明、应急动力分开,如果工程很小,可以合并。设计人员考虑问题的基本原则是"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见《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中1.0.1条)。用规范指导设计,不能用规范为设计作辩解,当挡箭牌。不能思想疆化,不能钻牛角尖,不能墨守成规,不能强词夺理。当前是市场经济,各行各业都在争优质,创名牌,要想有所成就,必先下本,多花本钱,单纯地省钱是不会有好收成的。做设计要从多个角度全面考虑问题。
02某大底盘地下汽车库(Ⅰ类),上方有一栋4层中型商业和一栋一类高层公建.此种情况是否能按两栋各自独立的建筑物分别设计.中型商业消防负荷等级定为二级是否正确?
答:此题的答案请见《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中第3.0.1.4款的条文说明,解释很清楚,划分负荷等级的目的是"对一个区域的用电负荷在整体上进行确定,其目的是确定整个区域的供电方案以及作为向外申请用电的依据"(P29行6、7),不可以分别设计,应统一按一级负荷用户设计。
03负荷为一二级时,在双电源切换箱下设总断路器(将失去双电源的作用)不妥。对照规范哪一条解释较准确?(一级负荷时按GB50052-2009第3.0.2条)
答:没有规范。道理很简单,此总断路器若故障跳闸,二个电源就全没有了。就像题中所说,将失去双电源的作用。
04某审图意见:CT扫描室采用单回路供电,不符合JGJ49-88第5.4.1条。该规范第5.4.1条:医院供电宜采用二路电源,如受条件限制,下列用房应有自备电源供电……如果医院高压已有两路电源供电,是否CT扫描室采用单回路供电并不违反该条规范?
答:不能这么理解执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中9.7.5.2款说得很清楚。如果医院有双路市电电源,则分别从变电所两段低压母线上引二回路电源到"下列用房"。如果医院只有一路市电电源,则需自建柴油发电机作备用电源,一路来自市电网,一路来自发电机,二回路低压电源到"下列用房"。
05电动排烟窗的配电要求是否同排烟风机,是否有末端切换等要求?就目前规范并未有关于电动排烟窗的相关规定,该如何审查?
答:目前可以按防火卷帘的配电方式作,全国绝大多数设计院也是这么做的。按网络上可查到的"产品技术要求"的说法,产品自带备用电源系统。设计时,设计人要具体落实产品情况。
06常规设计都是将消控室、消防电梯机房内插座、空调接入消控室、消防电梯机房电源箱,现在有审查意见提出这种做法不符合消防用电专用供电回路的强条,但实际工程中有时这些插座、空调确实无处可接。
答:请见《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中7.2.1条和7.2.2条、23.4.1.5款。"动照分开"是设计基本概念,设计中可以作到。具体分法可参见《工业民用配电设计手册》表2-25。
07某审图意见:消防配电线路过负荷保护切断电路,未仅作用于信号,不符合JGJ16-2008第7.6.4条(如地下室消防负荷总箱B-B1APES箱,In=80A,Ijs=59.8A)。请问:消防配电线路末级控制箱主回路已做到过负荷保护不切断电路,仅作用于信号,其以上各级保护开关是否都不得采用普通复式断路器?
答: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中6.3.6条和《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2011中2.3.7.1条,从变压器出线至消防用电设备之间,不能出现动作于跳闸的过载保护,只能动作于信号。
0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适用范围中未提到汽车库,该规范是否不适用于汽车库。
答:《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内1.0.2.1中的"其它适用的民用场所等"就包括汽车库?
09《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当配变电所的正上方、正下方为住宅、客房、办公室等场所时,配变电所应作屏蔽处理。请问,是否有标准做法?
答:楼板钢筋就是屏蔽措施之一,但屏蔽效果能否达到规范要求,规范没提具体要求。有兴趣深入探讨者,可参见《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工程设计与安装》09DX009图集。
10《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第10.3.2条第4款规定,中小学校的建筑应预留配电系统的竖向贯通井道及配电设备位置。请问,是否不论层数多少,面积大小均要执行?如果送审图纸未预留管井,是否能通过审查?
答:是否要设"竖向贯通井道",主要是由该工程中用电量决定的配电系统的规模来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