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用电设备供电要求

1、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应在变压器的低压出线端 设置单独的主断路器。当建筑内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 应有明显标志。

对于消防设备还应注意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分支线路不应跨越防火分 区,分支干线不宜跨越防火分区。

应急照明支路不宜为一个以上防火分区供电。 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各消防用电设备设计火灾延续时间最长者的要求。

2、消防用电按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 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且自动启动方式应能在 30s 内供电。消防用电按二级负荷供电的 建筑,当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

3、消防设备电源末端切换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

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最末一级配电箱指负荷附近的直配电源箱或上述设备控制箱。 若电源双切装置与配电箱分开设置,中间多两级断路器,属于未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切换,

降低了供电可靠性。 对于容量较大(或较集中)的消防用电设备(如消防电梯、消防水泵等)应自配电室采用

放射式供电。对于其他的消防负荷如电动防火门、卷帘、阀门、污水泵以及无专用机房的防排 烟风机等动力设备,可在一个防火分区内设双电源自动切换开关采用放射式供电。对于容量较

小的,如作为防火分割的卷帘,可采用树干式配电,但每回路不宜超过 5 台。 当采用柴油发电机为备用电源时,市电故障时为了保障消防设备的供电,应根据具体系统

接线运行方式和建筑物的重要性而定,消防设备末端切换了,第一级配电市电/柴发电源转换 和不转换均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