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之锅炉、压力容器的生产应符合什么条件?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一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
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
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
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三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
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第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
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
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
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
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
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