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范系统验收后系统移交要注意哪些事项?

系统移交
1、系统竣工图纸资料修改整理归档
验收通过或基本通过后,设计、施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整理编制系统竣工图纸资料,一式三份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签收盖章后,其中一份交还设计、施工单位存档。
    1.1  提供经修改、校对并符合4.7规定的验收图纸资料。
    1.2  验收结论(含验收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1.3  设计、施工单位根据验收结论写出的并经建设单位认可的整改落实措施。
    1.4  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的有关设备日常维护和系统操作的使用说明书。
2、系统验收通过或基本通过并有整改落实措施后,才能正式移交投入使用。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并建立系统操作、保养、管理等制度;系统设计、施工单位应建立、落实维修服务制度。
3、办理登记手续
设计、施工单位应按8.1的要求将经整理编制的全套竣工图纸资料复印件报送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办理竣工登记手续。
4、涉及到机密级以上的图纸资料,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单位和相关单位及其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将知密面控制在最小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