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在原规范的基础上,作了不小的改动,笔者发现在对集水坑的描述上,也有细微的区别,直接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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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图分别为旧规范和新规范,很明显,在新规范的条文里,特意在集水池前加上了生活排水的前缀。关于“生活排水”的定义,在之前的文章里有详细的说明,即生活的废、污水合称,也就是人们排放的洗涤和粪便水。对于住宅的地库来说,地面的排水并不属于生活排水之列。除此之外,规范里关于集水坑容积的描述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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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里也没有提到地面排水的具体要求,光说到这,我觉得规范完全放弃了对地面排水的集水坑容积的规定,但往后看,我发现我还是单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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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让我困惑不已,从这个条文来看,似乎只是对生活排水的要求,但下面说到的又是地下室排水的内容,我只能理解为,规范制订并不严谨,存在前后自相矛盾的情况,术语里说生活排水是生活污水和生活废水的总称,但实际的内容里,生活排水又是包含了设计中除雨水外的各种排水情形,因为第4章的标题就是——“生活排水”(注意,给水章节的名称只是给水,而排水部分特意说的是生活排水)

我不知道要怎么解释了...

说了半天,再回到我们最开始讨论的问题,那么,地库地面排水的集水坑,到底是否要按最大潜污泵的5min考虑有效容积呢。

我个人的意见是不用。

对于生活排水,由于其是人们的粪便和洗涤的排水,属于长期有规律的排水方式,所以潜污泵也会经常进入到工作状态,这时就有必要控制污水泵的启停状态,防止频繁启停,以延长潜污泵的寿命,对雨水泵,其工作状态也基本一致。

而对于车库来说,地面有积水的情况并不常见,简单分析可能有三种,一是室外场地雨水漫流到地库,二是消防排水,三是物业冲洗地面。对于第一二种情况,属于极端的大流量,潜污泵几乎处于一直工作的状态。第三种情况,流量并不大,不会导致泵反复启动。再退一步说,即便以上出现了让泵频繁启停的情况,也是偶发现象,持续时间也不会太长,并不会对潜污泵的寿命造成实质的影响。

绝大多数情况下,地库地面集水坑都是处于无水或不启动的状态,如果仅是为了偶尔可能发生的情形而放大了集水坑的容积,也确实有些浪费。

实际操作的过程中,有的是因为要考虑到施工时的排水,有的是因为地处台风天气区,有的是因为当地会要求每个防火分区的排水能力都必须满足消防流量,因此导致地库的集水坑做法都比较随意,在全国范围内也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即便是很多地产花了大力气来规范做法,但收效甚微。

当然,以上都是本人自己的一些看法,难免有所偏颇或者考虑不周,主要还是这次规范让我确实有些不知所云,抛出自己的观点让大家讨论,也欢迎各位专家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