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概述
1、工程特征
厂区一号道路承担煤炭运输车辆过往,主要特征如下:
(1)总长1000m,路宽12m。
(2)路面宽10m,采用厚度100mm沥青混凝土铺设。
(3)两侧人行道宽1m,铺设300*300mm行人地砖。
(4)路沿石采用150*500*300mm预制混凝土砖。
(5)整个道路有两处1.8*2.0m管沟跨越。
(6)道路中部需穿越长20m的地磅房。
(7)人行道两侧每隔30m对称安装9m高杆路灯,基础600*600*1200mm。
(8)路灯电缆沿人行道两侧采用地埋敷设,每隔50m设置1个电缆标志桩。
2、招投标
(1)该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由该公司委托的负责全过程管控的A造价咨询公司编制,招标控制价为400万元,另暂列金30万元,由公司工程管理部造价中心负责审批。
(2)该项目有5家投标单位报名投标,各投标单位收到招标文件(含设计图纸)及招标控制价后,均未提出任何澄清疑议。
(3)开标后,按照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的评标原则,投标单位甲以390万元中标。
3、结算
(1)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甲公司报审结算500万元,A造价咨询公司一审结算价480万元,超出招标控制价20%。
(2)由于一审结算结果异常,甲公司决定将该项目结算复审工作交由公司审计监察部工程审计处进行审计。
二、问题分析
工程审计处审计人员通过对招投标资料审查发现:
1、根据设计图纸,一号道路需垂直跨越2段设计断面为1.8*2.0m的管沟,跨越地段需进行特殊处理,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未考虑在内,存在漏项。
2、一号道路在途径地磅房处需安设地磅,长度20m,该段工程项目特征在清单中未详细指出,存在漏项。
3、高杆灯混凝土基础施工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综合单价未包括基础费用。
4、地埋路灯电缆未考虑铺沙盖砖施工方式。
5、电缆标志桩主材费用未列出。
6、造价公司清单编制不认真,造成控制价偏低。
7、公司工程管理部造价中心审查工作不负责,敷衍了事。
8、各投标单位在投标时对工程量清单存在的漏项均未提出疑议,存在异常行为。
9、投标单位在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的情况,隐瞒漏项,故意低价中标,在施工过程中以招标工程量清单未列出为由,采用《补充签证》的方式将所有已施工完的遗漏项目全部签回。
10、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对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约定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有漏项而设计图纸要求必须施工的项目,作为有经验的投标单位(施工单位)应充分考虑漏项施工费用,并承担相应风险。”这句话的理解有偏差,以致在工程管理过程中给施工单位签署了大量签证。
三、处理过程
1、以书面函件向造价公司指出该工程所有漏项项目,按照《造价咨询合同》有关条款,对造价公司进行追责,并计入造价公司考评档案中。
2、对公司工程管理部审批不严不细不负责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各类评优资格。
3、对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未认真学习合同条款,随意签证的行为提出通报批评,并取消各类评优资格。
4、作为有经验的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工程量清单的漏项情况,更应该认真分析图纸与工程量清单的不符之处,提出澄清疑议,否则,应承担相应的风险,故漏项工程款60万元不予支付,建议以420万元最终结算。
5、施工单位不同意420万元最终结算款,理由有二:
(1)合理的风险可以承担,但签证工程款60万金额较大,无法承担;
(2)所有签证工程量建设、造价及监理方均已签字,应予认可,否则,将采用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四、启示
1、造价公司编制清单前要对图纸内容进行认真分析和核对,确保疏而不漏。
2、对造价公司作好两个审核和把关:
(1)认真做好公司内部的审核审批工作,确保准确、完整、无误;
(2)充分发挥投标单位的澄清答疑作用,积极督促每个投标单位认真分析图纸,对工程量清单全面核对,及时提出疑议。
3、对类似结算争议的处理,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相关条款解释,工程量变化在10%范围之内为合理,超过该范围的工程量变化风险,一方要求调整的,应予支持。
4、任何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条款,在法律面前,均不具有约束性,均可判为无效条款。
五、舞弊延伸
由于工程审计人员发现该项目五家投标单位均未对造价公司出现的错误提出疑议,而是在投标报价时不约而同的将错就错,属于较明显的雷同性异常行为。
为此,工程审计人员就此展开深入调查,发现以下问题:
(1)有2家投标单位投标保证金虽然由不同帐户转出,但时间相隔2分钟;
(2)有1家投标代表联系电话经百度查询,该手机号在另一家投标单位1年前发布的信息出现过一次。
(3)有3家投标单位《技术标书》中“机械设备投入”、“施工方案及工艺”、“质量保证体系”等等多个章节存在雷同,甚至段落、字体、错字均呈现相似性。
(4)5家投标单位投标报名时间均在同一天,经询问各家投标联系人,有3家忘记怎么获知的招标项目,有2家解释是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人员告知/邀请其投标的(没有一家是通过招标公告来报名的。)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确定5家投标单位属于违法投标,采用围标手段参与甲公司投标,由于金额超过200万元,可以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罚,但考虑施工单位甲公司工程质量、工期均符合合同约定,经两公司友好协商,签证工程款不再追讨,该公司也免于追究施工单位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