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与技术相结合,加强过程中的总体控制相对于大家平常认为的技术和成本是相背的,要控制工程成本就必须有必要的降低技术要求,笔者认为,工程成本与工程技术是息息相关的,是不可分开来说的。工程技术上的管理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的优劣、成本的高低。某桥台的浇筑工程,由于技术人员不得力,在技术上对施工人员要求不严格,在浇筑混凝土时不把技术要求向工人交底,工人在操作时不按图纸要求及现行规范施工,马马虎虎、得过且过,致使混凝土水灰比及均匀性甚差。在拆开模板时,出现了大量的蜂窝,混凝土的强度低于设计的40%,于是该工程经验收不合格,导致返工,使国家与集体损失30万元之多。还有这样一个例子,在某道路的拓宽改造中,由于技术管理人员没有事先与现场施工管理人员沟通,在工程施工前也没有拿出该工程具体的施工组织设计,本来可以分段进行的交叉作业,现场组织者依据自己有限的施工经验直接采用了全标段顺序的施工方法,直接导致相同作业面展开过多,同一工种机械,人工使用相冲突,工程直接费增加,工期严重滞后。 当然,以上列举的两个例子都相对简单,有经验的施工管理者完成有可能在施工中避开,但也充分说明工程造价管理不仅是个工程经济问题,它还综合了技术与管理方面为一体。市政工程中造价控制人员除要有市政工程和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知识外,与技术人员相联系,审查及优化施工方案也是控制投资有效的手段之一。从若干个施工方案中选择一个技术上切实可行、施工期限能满足要求、施工质量能够保证、施工费用较低的方案。对施工时所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具体某专项的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同样有必要组织各专业造价人员对其中有关涉及工程造价方面的内容进行审查,结合现场实际,对其进行经济分析,为施工提出合理化的建议,以达到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造价管理是施工阶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施工企业内部在工程合同的价格控制下依法得到合理利润而开展的管理活动,是施工管理的核心。现代施工企业区别与计划经济下的施工企业的管理主要在于“造价管理”,不能像以往的施工作业以完成任务为目标,造成成本的大量浪费,工人的施工效率低下。
加强对现场民建队的行为控制通过制订与民建队的施工合同,来约束民建队在施工中的行为。通过施工前与民建队的协商和民建队对自己承包部分的总体或单项工程进行的报价,来控制民建队费用的总体支出。民建队的现场行为不仅涉及承发包双方,还与业主、设计院、监理、施工现场周围居民、相关单位等有关各方密切相关,订立合同是为了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通过对民建队主体行为的控制,是最有效、最方便地实现现场人工费管理控制的目标。要达到工程造价真正意义上的动态有效控制,最有效的方法是引入施工承发包行为导向控制。我们不防效仿在工程招投标阶段各投标单位的自主报价与承诺自己的责任范围。一份好的合同可以最有效地调整、调节合同当事人及当事人之间的行为,改变山西省市政施工中求效益、保工期、轻质量、轻管理的不良状况,使得在施工阶段的动态成本得到有效地控制。同时做到发包方降低工程成本增加合理利润,承包方减少不必要的管理、重复耗费,目标明确、精心组织、精心施工、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施工承包的利润率。要达到以上目的,涉及的方面是较多的。
但就合同控制及合同的管理来说,除对合同价款与工程建安造价的认识之外,存在缺陷较多的是:①对工程签证及相关问题的处理比较模糊、处理茫然;②对口转化为价款责任的合同约定条款比较随意,没有形成完整无缺的严密体系;③履约保证条款虽然大多上了合同,但往往缺乏可操作性,诚信度普遍尚较差。目前,最有效的方法是对施工承发包的行为进行控制,从而使工程造价的控制节点前移。施工承发包等行为的控制涉及方方面面,工程各方的责任行为原则是最重要的原则之一。不论何种条件状况下,不论是谁的过错责任引起的,施工过程中的有关各方都应当采取合理的行为处置工程施工中的有关事宜。对于最多矛盾的民建队结算事宜,鉴于目前建筑市场中标价的清单化,最好在合同中以施工范围总价或人工总分比,或单项单价的形式注明在合同中。以及明确注明在施工中发生的签证与变更部分的计量、计价处理方式。可以大幅地约束民建队在施工中发生的重复、不必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