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时为减少投标失误,降低投标成本,该如何巧妙解决在招投标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呢?整理了5个常见的投标人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一起来看看。
投标人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中标为目的响应招标、参与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些特殊招标项目如科研项目也允许个人参加投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八条)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是否退回投标保证金?
A1: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可知,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还没开标的项目:撤回投标文件只能发生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且应当书面通知招标人,这种情况下保证金应在提供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第二种是已经开标的项目:一旦到达投标截止时间,将不再有“撤回”的说法,这个时候叫做撤销投标文件,此时撤销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视自身情况扣留或者退还保证金,这是招标人的权利。(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所以投标截止等于开标时间。)
总结:还没开标的项目,投标文件尚未产生约束力,投标人有权撤回,且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已经开标的项目,投标人在标书规定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投标人如何处理清单漏项的问题?
A2:针对于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的处理方式,具体要看招标文件里有没有要求,需要投标人提出答疑,不提出会不会中标后默认不调整等等
要想解决这个问题,有几个关键点要抓住:
一、投标必须明确一个主责人,所有人都必须听他统一调度,他对结果负责,一分散就容易靠,就容易出问题。
二、不管多么熟的标,主责人都要将招标文件打出来,至少通读三篇,并将每一个要求标出来,并列成清单。
在招标文件中有很多描写不是很清晰的要求,读一遍很容易漏过,某次电信招标被废标,没有一家企业符合要求,原因是投标人因多次投类似标,看目录要求都一样,就用以前的复制,结果是招标人对一些內容的格式文本换了,谁也没发现。
三、标书文件要提前,一定要有投标复核人员
做标书,一定要向前赶,一忙就会出错,在标书做好后,负责人一定要按清单逐项核对,而且找一个人进行复核,因为越是常规的越容易漏掉。
四、宁可多带、不可少带
有的要求是说的不清晰的,很容易产生偏差,这个一是向招标机构确认澄清,另一个是能带就带上,说不定就用上,不要图省事,这种情况在投标中都遇到过。
招标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具体流程是什么?
A3:《招标投标法》中,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资格审查是指招标人对资格预审申请人或投标人的经营资格、专业资质、财务状况、技术能力、管理能力、业绩、信誉等方面评估审查,以判定其是否具有参与项目投标和履行合同的资格及能力的活动意。一般来说,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方式。两者区别见下表:
1、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是招标人通过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向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由招标人或者由其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确定的审查方法、资格条件以及审查标准,对资格预审申请人的经营资格、专业资质、财务状况、类似项目业绩、履 约信誉等条件进行评审,以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2、资格后审
资格后审是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时,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后审是评标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 投标。
招标文件中提出技术性要求,投标人有权质疑吗?
A4:招标文件中技术性要求,投标人是有权提出质疑,甚至投标人可以依据自己正确的理解进行技术标偏离,当然如果有答疑会,最好在答疑会上提出,招标方给与释义后再确定最好。
那么疑问来了:哪些技术标要求,投标人有权质疑呢?
一、技术要求明显的错误表述,这种错误是与国家现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相矛盾,这类错误一定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去执行并提出质疑,绝对不能迎合招标方要求制作标书,后期万一中标,这里存在争议问题。
二、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条款和图纸、清单三者不匹配现象,出现这种问题,这种问题完全可以提出质疑,在答疑仍不清楚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存在的),建议阅读招标文件约定,在招标文件无明确约定前提下,建议按照图纸编制投标文件。
三、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条款和图纸或者清单比较出现漏项,图纸中有,技术要求条款未罗列要求而又存在多重选择,影响报价权重较大,这种情况一定提出质疑。
当然除了以上情况外,其他问题投标单位也可提出质疑,无非招标方同意不同意的问题,只要不是原则性问题,按照招标方答复制作标书就可以了。
一般来说,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规范属于招投标项目的实质性条款,在投标时,允许投标人有偏差,但必须优于技术规范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也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该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评标程序,在符合性检查环节,要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回应。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若某项技术要求系采购产品或服务的主要技术要求,采购人对产品或服务该项技术方面的要求,直接涉及其核心权益,关乎能否实现其采购目的,亦系筛选供应商的主要条件,则对该项技术性要求,投标人必须作出实质性响应。而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规范也没有权力要求业主修改,更没有权力投诉质疑。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开评标现场,是否违法?
A5:实践中,部分地区招投标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强制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亲自到开标评标现场,否则投标无效。这一规定对外地供应商,尤其是对那些频繁参加各地招标采购活动的企业而言显然不够公平,也没有必要,可以说就是一种歧视待遇或差别待遇。但由于此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均未明确是否其违法,在这些地方参加采购活动的投标人也无可奈何。
不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简称财政部第87号令强调了“投标人参加开标是其权利而非其义务”这一观点。其第四十条明确,“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进一步明确,“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据此可知,是否参加开标仪式是投标人的权利,投标人有权参加,也有权不参加;若不参加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这是因为开标活动本身高度公开,开标现场有录音录像设备,已经能够保证开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并没有非要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当场亲自做决策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