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招投标不规范行为主要表现
(一)招标单位不规范行为。
目前,一些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中为了维护部门和小团体,甚至是个人的私利而千方百计在招标过程中违规操作,以达到私下交易的目的,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建筑市场交易秩序。
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招标人对有关招投标法规不了解,事前计划不周,工作不细,造成招标条件与实际条件不符。工程规避招标或暗箱操作,进行假招标;2、资格审查流于形式。资格预审文件编制不够合理全面,预审过程只注重形式,对投标人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没有加以实质性的审查和核实,让不合格的投标人蒙混过关;3、招标带有倾向性。少数业主为牟取私利与投标人串通勾结,将工程招投标进行一定限制,排挤部分投标单位;或为投标人“量身定制”资格预审文件,为其入围提供便利;4、在招标中漏标、泄标。由于标底涉及人员和环节较多,投标人把投标书送达后,进行标底的最终审计工作,标底的保密性靠时间差来保证,容易出现漏标、泄标现象。
(二)投标单位不规范行为。
投标单位在招投标相互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为了达到最终中标目的,一些投标单位常常采取以下行为:1、串标、围标现象。串标有两种,一种是在投标分组确定后,有的企业为增加中标概率,通过串通一定数量的投标单位来控制综合标底,从而大大增加中标概率;还有一种是投标时的多家投标单位是由一个投标单位介绍过来的。2、挂靠行为。在投标过程中,一些不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会通过利用挂靠单位的资质等证明材料通过资格预审,在中标以后真正承担施工任务的是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和个体施工队。3、恶意竞标现象。有些投标单位抱着侥幸心理,企图以低价中标后再在施工过程中用各种手法索赔,通过腐蚀业主方管理人员以获得招标投标虚假签证补偿压低报价,以在商务标评分上获得优势。
(三)招投标代理机构不规范行为。
目前,招标代理机构在我国兴起和发展的时间不长,还存在着很多问题。1、非正规的招标代理机构靠一些有“影响力”的人物帮忙拉关系,靠与招标经办人之间私下协议,采取业务费用“回扣”等不正当手段“开拓”市场。有的招标代理机构为了能承接到项目,在利益驱动下,对个别招标人的违规操作出谋献策,提供种种便利,按照招标人的意愿对招标文件、回标分析进行“量体裁衣”,这一行为严重导致市场竞争的无序化。2、招标代理费报价和费用收取混乱。有相当一部分招标代理机构不是靠自身优势和服务质量来树立品牌,而是靠恶意竞争来拉取客户。还有一些招标代理机构的报酬不是向招标人收取,而是转嫁到中标单位身上,向中标单位直接收取或变相由其支付,甚至要求特定的投标人先支付代理费,从而在招标文件的条款上编入对该投标人有利的条款。
(四)政府不规范行为。
1、缺乏对招投标过程的有效监督。各有关部门既对本行业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又对具体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甚至还是招投标活动的具体实施人,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有权威的、强有力的制衡机制。目前,各地开办的有形建筑市场也因为这一原因实质上变成了建设部门的派出机构。2、政企不分,行政干预多。有的地方或部门对本地或本系统企业提供便利条件,而对外地企业、非本系统企业则以种种方式设置障碍,排除或限制他们参加投标;一些有着这样那样特殊权力的部门,凭借其职权,或是向业主“推荐”承包队伍,或是向总包企业“推荐”分包队伍,干预工程的发包承包。3、部门和地方保护严重。不少招投标活动中,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主办单位设下道道难关,卡死外来企业,非亲非故难以公平竞标。一些地区或部门抬高进入门槛,采取歧视性资质审查、限制信息发布地点和范围、制定不公平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措施,排斥外地或外系统的投标人。
二、建设工程招投标不规范行为解决措施
(一)招标单位不规范行为改进措施。
招标单位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主要发生在涉及国有资产项目中,原因是这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业主。要规范招标单位的行为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1、加大改革力度,尽快探索建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从制度上规范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行为;2、加大规范力度,在一些重点环节上,依法采取措施,防止招标单位违规。如,在定标环节上,如果招标单位不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必须有充分的理由,绝不允许其随意改变评标结果。
(二)投标单位不规范行为改进措施。
1、严格把好资格预审关,扩大对承包商的资格预审范围,严格控制投标方的资质,防止投标单位走后门、拉关系,使没有资质或资质不够的投标单位进入评标程序。2、逐步建立承包商的基本资料数据库,以明察暗访的形式,对投标方的不规范行为进行监管,使招标单位能够更好地了解承包商,同时也使投标单位有了监管和督促。3、建立以招投标有形市场为平台的信息网,及时公布招标核准事项、招标公告、招标代理机构等信息,及时公告对违规招投标行为的处理结果,促使招投标过程公平、公开、公正。
(三)招投标代理机构行为改进措施。
1、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培训。利用各种业务培训时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执业道德教育,同时必须加强对招标代理单位机构的约束。2、加大对招标代理行为的监督管理。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按规定实行报备制,同时加强从业资格管理,引入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建立专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3、招标代理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招标代理机构要充分发挥招投标协会的作用,建立招标代理行业的自律准则,不断完善行业内的自我约束机制。4、组织评标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式和标准进行。不能按招标人的意志来操纵评标走过场,更不能修改和补充评标办法,要充分发挥评标委员会的作用。同时,建议建设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年检时应提出本年度招标代理业绩的服务质量投诉情况等作为年检重要依据。
(四)政府不规范行为改进措施。
1、调整政府监管方式,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要彻底清理与市场开放原则相违背的带有地方保护性质的“土政策、土规定”,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创造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环境;2、成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使其独立于招标人、投标人之外行使执法监督权力,工作范围包括定标底、开标、评标、定标等全过程,将事后监督改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3、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形成信誉档案。收集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的数据库,并形成信息网络,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在工程招投标监管中的作用;4、规范和完善建设市场规则。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准入规则、市场竞争规则和市场交易规则等方面;5、加大政务公开透明度,接受社会的监督,严肃查处不依法行政和执法者违法的问题。为此,首先是严格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建立资信综合评价机制,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建设;其次是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的收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