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招标是指建设单位对拟建的工程发布公告,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吸引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竞争并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来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法律行为。

一、实行招标的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经有关部门批准;

2. 概算已经批准,资金已落实;

3. 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障碍物全部拆除清理,现场“三通一平”已完成或已经落实给施工单位施工;

4. 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5. 主要建筑材料(包括特殊材料)和设备已经落实,能够保证连续施工;

6. 已经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并有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具备以上条件,即可申请招标。)

二、建设工程项目的报建

1.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规定具备条件的,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审查登记。

2.建设工程报建范围:各类房屋建筑(包括新建、改建、翻建、大修等)、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

3.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模、发包方式、计划开竣工日期、工程筹建情况等。

4. 办理工程报建时应交验的文件资料:

(1)立项批准文件或年度投资计划;

(2)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资金证明。

工程报建程序:建设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查登记表》,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连同应交验的文件资料一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查登记表》一式三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各一份。

三、建设单位招标的资格审查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部门规章的规定,建设单位自行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 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

3. 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4. 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5. 具有组织开标、评标的能力。

不具备以上条件的,须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成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 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 有符合条件的可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专家库。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还应具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也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四、选择招标方式

工程项目的招标可以是一次性发包,也可以把工程内容分解成几个独立的阶段或独立的项目分别招标,如单位工程招标、土建工程招标和安装工程招标、设备麻风招标和材料供应招标,以及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