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通知书具体概念是什么?
(1) 中标通知书的性质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发出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是要约邀请,递交投标文件是要约,发出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投标符合要约的所有条件:它具有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一旦中标,投标人将受投标书的拘束;投标书的内容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而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则是招标人同意接受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条件,即同意接受该投标人的要约的意思表示,属于承诺。因此,发出中标通知书不但是将中标的结果告知投标人,还将直接导致合同的成立。
(2) 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通知书生效后,合同在实质上已经成立,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 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中标人一旦放弃中标项目,一般会给招标人造成一定的损失。如果没有其他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一般需要重新招标,竣工或者交货期限可能会推迟。即使有其他中标候选人,其他中标候选人的条件也往往不如原定的中标人。因招标文件一般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如果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可以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如果投标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招标人的损失,招标人可以继续要求中标人赔偿损失。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2) 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拒绝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也必然给中标人造成损失。中标人的损失既包括准备订立合同的支出,也包括为合同履行进行准备的损失。中标通知书生效后,合同在实质上已经成立,中标人应当为合同的履行进行准备,包括准备设备、人员、材料等。
3) 招标人的告知义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但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还应当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的这一告知义务是《招标投标法》要求招标人承担的。规定该义务的目的是让招标人能够接受监督,同时,如果招标人有违法情况,损害中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利益的,其他投标人也可以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