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分包有哪几种情形
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2、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3、未履行法定程序违法直接发包,包括依法应当进行招标未招标,依法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被核准的;
4、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进行发包,包括未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未履行依法所需的发包前置审批手续、采用邀请招标进行发包未履行依法所需审批手续等的;
5、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6、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7、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又未经承包单位同意,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二、企业违法分包工程如何确认责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筑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规定,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三、分包合同无效包括哪些情形
1、分包合同是指总承包人或者分项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签订了总承包合同或分项承包合同后,再将其所承包的工程的一部分或全部交给第三人承包完成而签订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的有名合同之一,要受合同法的约束。
2、《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分包合同的签订情形属于《合同法》52条的无效情形之一的,荷包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