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现象折射了法律的稳定性与法律变革的法理问题
小产权房是对当前滞后的土地制度所导致的非理性房价的一种本能的反叛,虽然不合法,但却具有合理性,能带来多方共赢。它在能为一部分社会团体解决了迫在眉睫的住房问题,也为开发商寻找低廉开发成本创造了可能。
1、宪政之变。小产权房问题可以归结为一句话:农民有没有权利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并出售。通过《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我们可以看到农民对于土地是没有支配权的,支配权属于国家。然而,一个没有支配权、处分权的所有权,还是不是所有权?对这个问题,当前的法律中存在着自相矛盾之处。事实上,小产权房现象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在于我国城乡二元土地所有制度的划分和集体土地上市流转机制的缺位。换言之,小产权房之争事关宪政。农民的贫困实际上是权利的贫困,这已是法学界的共识。这种权利的贫困不仅仅表现在同地不同价,还广泛地表现在同工不同酬,甚至同命不同钱,而其本质上都是同人不同权,小产权房不过是浮出水面之冰山一角。笔者认为,只有先解决了这个宪政问题,才可能真正解决小产权房问题。而当前至少要通过立法,在保护好耕地、环境的前提下,允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建设,鼓励城市居民到农村购房,以此来打破由二元户籍制度、土地制度固化下来的城乡隔离、分治的壁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