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力主要表现为招标准备阶段的范围管制、组织管制、方式管制;招标过程中的程序管制和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制功能五种范畴的管制。
范围管制包括强制招标的范围和规模、应当强制招标可以不招标的规定;
组织管制包括自行招标的条件和程序规则,对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包括资质认定;
方式管制包括法定公开招标的项目规定,应当公开符合特定条件可以邀请招标的规定。
程序管制表现在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定标)阶段的程序、结果和投诉管制;
招投标,即是招标和投标。招投标包括招标和投标两部分不同的内容,是招标和投标双方的一种合同交易行为。招投标可分为工程、货物和服务招投标三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