层高: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
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各类型建筑的结构层高不应超过其基准层高限值,否则超出部分按增加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各类建筑的基准层高限值以及超出部分的建筑层数计算。
架空公共空间:
居住建筑首层设置架空公共空间时,架空公共空间的基准层高为6.0m。
当居住建筑首层同时设置了架空公共空间和公共配套用房时:
公共配套用房的结构层高可与架空公共空间相同;
超出部分的计算方法与居住建筑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