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虽然针对建设工程领域欠付农民工工资及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的行为,国家出台很多政策,并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实际施工人在承包方不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可以直接把发包人作为被告。2019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中又进一步加大了对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保护。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工程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然而,在司法实务中仍然会遇到发包方与承包方规避法律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附加条件或期限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从而给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的实现带来了很多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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