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我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推进项目尽快复工复业,力争第二季度实现“以丰补歉”,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动全省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复工复产的政策措施》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统筹做好复工复业工作,提出如下措施。

一、坚持分区分类有序推进。按照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疫情期间实施分 区分级精准防控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的通知》要求,坚持 科学防控、精准施策,以县域为单元,根据疫情严重程度, 分区分类实行差异化复工复产,不搞简单化、一刀切。

二、落实疫情防控与安全生产责任“双到位”。严格执行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地开 (复)工工作指南》“六不原则”和7个条件,坚决落实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加大隐患排查洽理,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三、实行重点项目领导包联制度。市、县两级住建部门安排领导干部对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实行包联,帮助 企业协调解决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劳动用工以及设备材料和人员进出场等工作,协助处理现场突发情况。

四、实行网上审批、不见面审批。全面实行网上受理、 邮寄受理等不见面审批方式,做好网上、电话咨询服务,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模式。疫情防控期间,对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等疫情防控需新开工的建设项目,经市、县应对疫情领导机构认定,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到位情况下可先行开工建设,疫情解除后再补办有关手续。其他需新开工的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可按照法定条件作出书面承诺,审批机关直接做出许可。对满足疫情防控措施和安全生产条件申请开工复工的项目,现场踏勘可以采取视频方式,审核办理时限不超过24小时。

五、保障建筑材料供应。建立商品混凝土等主要建材供应调度机制,各县(市、区)住建部门积极协调当地环保、交通、公安等部门,把生产能力强、信誉好、措施管控有力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扬尘管控到位的施工项目纳入环保正面清单,保障疫情期间建设项目正常开工复工。

六、依法处理项目建设工期延误。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工期延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工期。因疫情影响不能如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适用商品房买 卖合同不可抗力有关条款,可顺延交付期限。

七、确保按时足额支付企业工程款。疫情防控期间,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鼓励建设单位提前预支工程款,不得形成新的拖欠。

八、允许企业疫情防控支出列入成本。根据省支持企业发展相关要求,疫情期问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重大变化,在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具体的,按《河北省建设工 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DB13(J)/T 150-2013),对价格波动幅度超出3%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对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留守施工现场的必要人员费用等支出,由发包人承担。对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施工中产生的投情防护物资费用、防护人员费用 等防疫成本,经承发包双方据实签证后列入工程造价予以追加。施工企业使用疫情防护费应当专款专用,确保施工人员人身健康。每月采集、测算、发布市场指导价格,为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提供计价服务。

九、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压力。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可在疫情解除后两个月 内补缴,视同企业职工连续正常缴存。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 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经营正常后再恢复缴存比例或补缴。

十、顺延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有效期。市、县(市、 区)审批的房地产开发、勘察、没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2020年6月30 日之前届满的,统一延至2020年6月30日,资质审批时间实行“无缝对接”。

十一、缓解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压力。在疫情防控期间至结束后6个月内,市、县行政审批(住建)部门对已取得施工许可的项目可调整预售许可审批条件,将形象进度要求调整为预售楼栋完成投资不低于25%。同时,预售重点资金监管比例由40%下调至30%;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可依企业申请,对执行资金监管办法的企业可批准其跨一个节点申请提前拨付重点监管资金。在此期间,拨付的预售资金可用于与项目防疫相关的支出。

十二、促进住房交易和消费。支持房地产企业利用线上 售楼平台进行售房。商品房售楼部、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满足相关疫情防控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经属地住建部门同意后,可采取电话预约、一对一接待等方式对外开放。推行购房资格证明、商品房合同备案等业务网上预约办理。对因疫情影响未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购房者,在全省疫情防控结束后及时补缴的,视同连续缴纳,个人购房资格不受影响。

十三、加大住房保障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参与疫情防控一线的医护、环卫、公交、物业等行业以及社区工作的公租房保障对象,免收公租房租金,其中领取租赁补贴的,按当地城镇低保家庭标准发放。对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时缴纳公租房租金的家庭,经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可延期缴纳租金。对政府投资公租房小区,物业服务及运营管理单位因疫情防控领外产生物资采购、人员成本等费用的,当地财政部门予以适当补助;租赁配套商业用房的个人、单位因疫情防控工作影响正常营业的,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市财政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国有资产出租租金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在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家庭出现欠租的,不再催交,欠缴租金达到6个月及以上的,暂不取消保障资格,在疫情结束后,一次性补交房租的,疫情防控期问未及时缴纳房租的时间,不作为久租时间累计计算;保障家庭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出现的保障房空置时间不累计计算。

十四、加强企业用工帮扶。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主动收集建筑工地开复工用工需求,支持施工企业优先使 用本地用工,引导企业向疫情较轻的区域定点招工,组织企 业有序做好农民工复工返岗的疫情防控和服务保障工作。协调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劳务人员返场复工的交通安全保 障工作。鼓励用工集中地区和集中企业通过组织专车等方式 为农民工返城复工提供“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运输服务。

十五、优化消防设计和验收流程。企业在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文件以及图审机构出具的图审报 告等要件后,出具未开工承诺及现场资料,住建部门可先行受理,不再全部进行现场勘验,按比例进行抽查。住建部门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前,企业补齐相关资料即可。消防验收前置要件由企业承诺材料真实性后,实行网上申报,住建部门先行受理,纸质资料待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再予以补报;完善消防验收一次性告知单,实行验收常见问题共享,方便各方责任主体对照问题和评定规则自验整改,提高验收效率。

十六、推行建设工程全流程电子招投标。全面取消纸质招投标文件,依托“河北省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社会第 三方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实行网上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电子资料网上数据归档。

十七、实行建筑施工企业信息入库网上办理。建筑施工企业信息入库实行无纸化办理,全部网上申报。鼓励企业使 用承诺制力、理信息入库,推进企业信息网上“互认”。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疫情解除终止。期间,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政策,严格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