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疫情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问题处理的指导意见

温住建发〔2020〕24号

各县(市、区、功能区)住建局,各工程建设单位、施工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确保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利益,最大程度减少疫情对建设工程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温政发〔2020〕3号)文件精神,结合部分建筑施工企业提出的疫情后复工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现就新冠肺炎疫情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和价款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根据《民法总则》和《合同法》中相关规定,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因此新冠肺炎疫情为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应认定为不可抗力。

二、根据《合同法》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通用条款第17.3.2规定,因疫情引起或将引起建设工程工期延误的,工期延误天数可不计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期,同时应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以及疫情结束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增加的赶工费用,合同有约定按合同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签订相关的补充协议,约定由发包人承担。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对工期造成的影响天数以属地政府明确的时间为准,发包人对承包人上报的顺延工期天数在签证时应充分考虑假期延长、复工推迟、工人不能如期返工等因素。

三、加快疫情影响期间的工程款结算审核,不得以疫情影响为由拖延企业工程款结算及支付;鼓励由发承包双方协商适当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加快工程款支付;疫情期间暂缓收取施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切实为施工企业降本减负。

四、发包方应增设疫情防控专项经费,在工程造价中单独列支、专款专用,作为疫情防控措施支出;因建设项目开复工而产生的施工人员隔离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管理费等,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上述费用纳入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只有疫情期间完成工程量可以计取。

五、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人工、材料、设备市场信息收集,及时掌握和发布价格信息。

六、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非国有投资项目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也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法律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原则协商解决。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