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坊市政工程和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潍建中发〔2020〕3号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住建局,高新区建设局、滨海区城乡建设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快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新开工及复工工作,合理降低疫情对工程建设带来的影响,维护建筑市场各方合法杈益,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建标字〔202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定额人工市场指导单价调整

因疫情影响,建筑工人短缺,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并按实调整。

结合我市实际,疫情期间,各专业定额人工市场指导单价暂时调整为:建筑工程119元/工日,装饰工程128元/工日,安装工程128元/工日,市政工程117元/工日,园林绿化工程117元/工日。该指导单价可作为疫情期间承发包双方签证的参考。

二、材料价格的调整

因疫情影响,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及时签证并调整材料价格。合同约定不调整的,亦应按情势变更原则,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合理分担风险。

三、工程停工或延期复工有关费用

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适用合同不可抗力相关条款规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并执行以下具体原则:

1、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増加等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3、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造成工期延误,工程复工后发包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的,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疫情解除防控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