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许建发〔2020〕7号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许政〔2020〕2号)精神,支持房地产、建筑和市政公用企业积极应对疫情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困难,现就促进我市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平稳健康发展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企业复工复产

1.全力保障企业防疫物资。房地产、建筑、市政公用企业复工复产,必须备齐必要的防疫物资。企业所在地和工程属地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为企业协调部分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必要防疫物资,帮助企业复工复产。

2.全面推进企业复工复产。企业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落实好复产复工基本条件,完善企业复产复工和疫情防控方案,提交承诺书,备齐防疫物资,做好人员筛查管控。

3.加强企业复工复产指导。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开复工流程,做好企业复工指导。督促指导企业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和各项措施,科学编制复工方案和疫情防控方案,做好现场管理,加强职工健康监测与教育培训,确保项目复工建设和职工生活安全有序。

二、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4.适度放宽商品房预售申请条件。疫情防控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时,预售房屋形象进度达到高层正负零、多层1层以上即可。

5.调整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比例。疫情防控期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可依企业申请,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对企业缴纳的重点监管资金累计使用额度不再执行原来99%、97%、95%、90%的拨付比例,统一调整为初始监管资金总额的99%进行拨付。

6.推行建设工程过程结算。春节前施工企业已完成的工程量应抓紧结算并尽快支付工程款,鼓励预付部分后续工程款,杜绝新增拖欠工程款,保障建筑企业复工启动生产的资金需求。

7.调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方式。项目已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转为保函替代。疫情期间新开工项目实行实名制管理并与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系统实现数据对接的,出具承诺书以后,可暂缓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解除疫情防控期之日起3个月内以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补缴,但不能跨年度补缴。

三、合理分担疫情增加成本

8.合理增加施工费用。将疫情防控期间施工单位在对应承建项目所产生的防疫成本列入工程造价,由承发包双方据实签证,予以全额追加。疫情防控期间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使用费单价,按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签证调整。

9.调整开竣工时间。建筑和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确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履约的,如不能按合同工期动工、竣工、交房等情况,可按照“不可抗力”因素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合理分担,合同工期、交房期限等在疫情防控期间允许适当延长。

10.允许重新确定施工周期。施工单位受疫情影响无法按照原施工周期完工的,应重新合理确定施工周期。各建设单位不得以抢工期、按原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或违约扣款等为由要求施工单位加快工程进度,除施工单位故意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外,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降成本保民生

11.做好公租房保障工作。自2020年1月起到疫情解除后两个月,对因疫情防控而逾期缴纳公租房租金的家庭,不作逾期处理,不计入个人信用记录。

12.降低用热用气成本。疫情防控期间,对缴纳生产经营所需用气、用热等费用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企业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足额补缴各项费用。

五、加大服务力度

13.积极推行网上办理。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在线申报、网上办理、远程审批”。深入贯彻落实《许昌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中涉及的审批事项全部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线上审批,并实行政务服务电子监察。项目单位通过登录各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查看办事指南、进行项目网上填报、上传电子材料、获取审批结果文书。疫情防控期间,对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除特殊情况外,由项目单位通过系统或电子邮件提供电子材料后先行办理;项目单位应对提供的电子材料真实性负责,待疫情结束后补交纸质材料原件。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全过程电子化。

14.优化施工许可审批。疫情防控期间,工程建设项目具备开工条件的,在质量安全措施到位情况下,施工许可可先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网上报备,允许边施工边办理手续。竣工备案手续可一事一议,由开发企业向主管部门申请,特事特办。

15.开放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大力推行商品房网签备案全程网上审批服务,疫情防控期间尽量采取微信、自助终端等多样化线上沟通办理,确有必须可通过预约等方式实现商品房网签审批服务,并同时做好网上咨询、预审和受理,避免人员聚集,实行“不见面”审批,为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16.顺延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有效期。全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建筑市政施工、燃气经营许可证等企业资质(许可证)和有关人员资格,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至2020年6月30日。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至2020年6月30日(实际期限以疫情防控解除或降级时间为准)。期间,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政策,严格遵照执行。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