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利益,最大程度减少疫情对建设工程造成的影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 5号的文件精神,现就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建设工程合同履约及价款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冠肺炎疫情为不可抗力因素,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工期延误、财产损失和费用增加,按以下原则处理: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中第9.10条不可抗力规定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并签订补充协议;发承包双方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

二、工期调整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停工的,应当顺延工期。发承包双方应及时根据疫情防控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人工、材料紧缺、施工降效等现实因素确定顺延天数,可按照发承包双方约定的或常规的春节假期结束后复工之日至项目实际复工之日天数,加上施工降效补偿天数作为工期顺延天数。

发承包双方明确具体复工时间后,因承包人疫情防控措施不利,导致项目实际复工时间晚于约定时间的,不再顺延。

三、停工费用损失

受疫情影响导致工程停工,停工期间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应根据合同约定合理分担;合同无约定的,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第9.10条,由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

四、疫情防控费用

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疫情防控费用按照项目工地实际防控经费支出计取,具体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签证确认。此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工程造价中单列(仅计算增值税),与工程进度款同期全额支付,承包人应当单独列支,专款专用。

五、赶工措施费用

因疫情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及时提交赶工措施方案和费用报告,并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执行,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由发包人承担。     本文造价学社采编。

六、价格风险分担

受疫情影响,我市人工、材料价格可能发生重大变化,为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和风险范围合理分担;如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合理和情势变更原则,参照“5%以内的价格涨落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风险。

七、招投标事项

对于我市即将开展招投标或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在发承包活动中应充分考虑疫情防控增加费用、人材机价格上涨风险和施工降效因素,合理约定工程计价条款和工期,避免在合同履行段出现争议。

八、其他有关事项

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及时收集相关资料、记录、凭证,按照合同约定合理索赔,妥善解决施工合同履约和工程价款调整事项。如有关问题处理存在异议,可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协调处理。

若因疫情防控导致结算价超概算价、预算价、合同价,发包人依法依规给予办理。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后期上级部门出台政策与本文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湛江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