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定额〔2020〕7号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项目工期调整和费用计列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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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可再生能源定额站
文号:可再生定额〔2020〕7号
发布日期:2020-03-25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项目工期调整和费用计列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知
可再生定额〔2020〕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依法妥善处理新冠肺炎疫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项目造价和工期的影响,规范项目合同履约和变更管理,有效促进企业开复工,依据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各级政府发布的相关政策和通知,结合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我院(定额站)提出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项目工期调整和费用计列有关事项的意见》。
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及建议,请反馈至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可再生能源定额站),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北小街2号,邮编:100120。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可再生能源定额站
2020年3月25日
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依据党中央、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省级政府部门发布的有关政策和通知,结合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针对疫情期间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项目工期调整和费用计列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意见
1、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是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各方均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规定,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不可抗力情形,项目合同工期及相关费用可按此条件下进行调整和计列。
2、处理“不可抗力”引起的工期或费用时应先按照合同中“不可抗力”的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 9.10条“不可抗力”内容,或按照《水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0年版)》4.8.7 条执行。
3、本意见中“疫情期间”指: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1 月21日正式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情况通报起,到国家或各省市正式发布疫情解除通知结束。
二、在建工程项目
(一)工期调整
对项目建设中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履行合同工期的,合同双方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工期延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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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停工的项目,顺延工期一般应从接到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停工通知或发布启动此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至各省市正式发布疫情解除全面复工许可之日止。疫情期间内未停工和复工工程项目,顺延工期由工程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协商确定。合同工期内已考虑的正常春节假期或冬歇期不计算在顺延工期之内。
(二)费用调整
1、疫情期间由于疫情影响而增加的相关费用(扣减工程保险理赔费用及需承包人自行承担的费用),纳入工程总投资(即在工程投资概算预备费中列支)。
2、疫情期间停工工程项目,费用调整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按照不可抗力情形的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合理分担费用。停工项目疫情期间费用项目清单(供参考)见表 1。
2、疫情期间未停工或复工工程项目,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根据制定的持续施工调整计划或复工计划,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协商确定。未停工或复工工程项目疫情期间费用项目清单(供参考)见表2和表3。
3、疫情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若发包方要求合同工期调整,发承包双方另行计算并明确工期调整措施费计算原则和方法。
三、未开工工程项目
1.处于招标实施前的工程,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发包方需充分考虑疫情对项目的后续影响,补充完善疫情防控费用,并在拟定招标文件时增加疫情防控对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调整等相关内容。
2.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工程,发包方需充分考虑已发生疫情影响事项和可预见疫情影响事项的各种因素,及时地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遗、完善,明确疫情对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调整等相关内容。
3.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尚未签订合同的工程、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工程,在原招标投标文件的基础上,需合理考虑疫情对工程项目的影响,尊重实际情况,协商调整工程价款和工期。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可再生能源定额站
202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