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结合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从审计的角度对五种工程变更的结算进行了分析并探讨了各自的处理原则。

关键词:清单计价;工程变更;结算审计

工程项目签订合同后,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经常会因各种原因导致产生工程变更,常见的工程变更包括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进度计划的变更、施工条件的变更等。因工程变更导致工程合同价款的变化一直是工程结算审计的难点和风险点,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规范)[1]为工程变更审计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特点

[2]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就是建筑工程在招投标的过程中,招标人或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根据施工设计图纸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反映工程实体消耗和措施性消耗的工程量清单,并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给投标人,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的计价方式。1.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所有投标人都要将招标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作为依据,工程量达到一致以后,工程量清单报价要求投标单位根据市场行情,自身实力进行自主报价,这就要求投标人注重工程单价的分析,在报价中反映出本投标单位的生产力水平和综合实力,从而能在招投标工作中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选择最优秀的承包商。招标在评标和定标时,通常将投标人报价作为评定的主要因素,所以,在与其他投标因素基本相同时,报价最具有竞争力。2.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工程量清单计价不是社会劳动生产率平均水平,而是对企业个别成本的反映。因此,投标人投标的过程中,应综合考虑企业的技术能力、市场风险因素以及管理水平,分析单位工程的利润和成本,统筹思考和精心选择工程施工方案,合理确定人工、材料和机械等的配置和投入,优化组合投标报价。投标企业只有不断改进工程施工的技术条件,重视积累施工经验和搜集市场信息,才能适应市场竞争环境。招标单位既要将工程量清单进行提供,又要将工程量清单风险的准确程度进行承担,无论对于招标人还是中介咨询机构,都能够将自身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得以有效地提升。3.体现量价分离,共担风险工程量清单计价具有合同化的法定性,本质上是单价合同的计价模式,将量价分离的真实性反映出来,招标人将“量”提出,投标人将“价”填报。中标后的综合单价一经合同确认,在竣工结算时是不能调整的,即量变价不变。工程量清单报价有利于加强工程合同的管理,明确招投标双方的责任,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即量由招标方或发包方确定,工程量的误差由招标方承担,工程报价的风险由投标方承担。48·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年12月。

二、工程变更的原因分析

构成工程变更的事项包括: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顺序和时间安排,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等,能够导致合同内容变更的都属于工程变更的范围。变更的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发包人原因,包含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和上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政策性变更,比如08年汶川大地震后,国家对整个建筑行业要求在建和新建的结构物抗震等级要求提高,混凝土强度等级提高、钢筋配筋率增加、结构物尺寸的变化而引起的工程变更;发包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需要临时增设安全通道;发包方为加快工程进度、提高质量标准、节约造价等因素综合考虑而提出的工程变更等等。二是设计原因,指设计单位由于前期勘察设计不到位,没有综合考虑现场实际情况,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设计缺陷而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优化设计而提出的工程变更,或因自然因素及其他因素而进行的设计改变等。因设计原因引起工程变更占工程变更的比例比较多,比如设计单位经常在施工过程中补发设计补充文件,设计变更通知等。三是承包人原因,指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现场的施工环境发生变化,与预定的施工条件不一致而提出来的工程变更。承包人原因提出的工程变更在实际工程项目中也比较常见,比如由于承包人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失误导致的工程质量不合格而提出的补救措施的变更,由于临时交通需要增加的临时通行道路、便桥等措施工程的变更等等。四是监理原因,监理工程师针对现场的实际情况,以合同和技术规范为依据,提出的优化设计或优化工期所引起的工程变更。或者是出于工程协调和对工程目标控制有利的考虑,而提出的施工工艺、施工顺序的变更。监理工程师工作上的失误和协调能力欠缺所引起的工程变更,比如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的变更申请未认真审核,随意签署意见引起的工程变更等等。五是不可抗力原因,不可预见自然因素和工程外部环境变化导致工程变更。工程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的不可抗力是指承、发包双方在签约时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它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两种,自然现象诸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社会现象如战争、海盗、罢工、政府行为等。

三、基于工程审计的工程变更结算处理原则与方法

在工程实践中,工程变更是建设项目投资失控的关键因素,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将变更管理作为风险管理的重点内容。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变更管理的主要问题是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程序和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一)发包人追加工程引起原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加

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实际需要而设计变更导致原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加,由此产生的量差属于“工程量偏差”的范畴[3]。工程量偏差产生后项目的综合单价如何确定一直以来都是结算审计关注的问题。笔者认为由于追加的是原清单项目,追加部分的综合单价可以套用规范中变更估价的“有适用”原则来确定,即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项目时,当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偏差不超过15%,增加部分可以直接采用适用项目的综合单价;当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增加部分的综合单价按“超量变价”的原则进行确定,即15%以下的那部分单价仍采用适用项目的综合单价,15%以上的那部分单价应予调低。调低的幅度应按合同有关约定,无约定时双方协商。

(二)发包人设计变更或承包人合理化建议

引起原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减少规范9.3.4款规定“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利润补偿”。此条规定既是对发包人删减工程的约束也是对承包人利润损失的补偿。这种利润的补偿,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项目工程量删减后仍有部分剩余,则考虑在其综合单价的确定上给予补偿。工程量偏差不超过15%时,剩余部分仍采用原项目的综合单价。当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偏差超15%时,剩余部分的综合单价应整体调高,适当考虑承包人减少工程量的利润损失。二是项目被删减不存在剩余工程量,则通过支付一定费用进行补偿。利润的补偿额度很难准确估算,最好是在合同中提前约定利润补偿的办法或额度。

(三)发包人设计变更产生新项目的综合单价确定

对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项的新项目,结算审计时应采用替换调整、重新组合等方式确定相应综合单价。当工程变更没有引起施工方案变化只是材质或尺寸发生改变时,则套用规范中变更估价的“有类似”原则,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即对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细化分解,识别变更部分,局部替换调整。当工程变更引起整个施工方案变化产生了新项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项也没有类似项时,新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可按规范中变更估价的“无适用或类似”原则确定:即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重新组合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四)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和造成措施项目变化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再执行的。按照规范9.3.2款规定,措施项目费涉及安全文明施工方面,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有适应用”、“超量变价”原则确定;如果是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则是根据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进行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五)工程变更项目,中标清单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偏差较大的计价处理

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中标清单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下列方式调整:1.当P0<P1×(1-L)×(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1-L)×(1-15%)调整。2.当P0>P1×(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1+15%)调整。式中:P0——承包人中标清单综合单价。P1——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L——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四、结语

综上所述,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对工程造价变化影响最大的因素就是工程变更,正确理解和使用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提高工程变更结算审计的实务能力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工程审计人员只有加强对规范的理解和实践,扎实细致的工作,才能把工程结算审计工作全面推入规范化的轨道。

参考文献:

[1]GB50500-2013[S].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杨翠萍,代伟.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工程审计的难点与对策分析[J].煤炭工程.2010,(02).

[3]陈宇.2013版计价规范在高校工程结算审计中的意义与实践[J].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