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对造价的控制有很重要的作用,作为建设单位的造价管理工程师一方面要利用合同条款随时的解决工程造价方面的纠纷,全面履约,规避索赔事项的产生。另一方面,若发生施工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时,也可以依据合同条款向施工方提出索赔,以减少自己的损失,从而降低造价,本文就合同条款设计与造价控制进行探讨。
关键词:建设工程项目 造价控制 条款设计 索赔
建设方与施工方在项目全过程的地位是动态的,在项目承接阶段发包人地位处于绝对优势,而在项目实施阶段承包人的优势较为明显。所以在项目实施阶段发包人对造价的控制能力会比弱。要想控制造价,就要在项目承接阶段订立合同条款的时候就要充分考虑合同的风险点,在合同条款设计的时候就存在风险点的条款做明确约定。
一、结算、审价条款设计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件)第16条:“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视同认可”。所以在结算审计条款设计时,若采用默示条款,超过期限后承包人上报的结算文件就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会增加整个工程的造价。约定时应采用一个比较长的审价期限,审价期限从收到完整的结算报告资料开始起算。承包人的结算资料必须完整齐全,发包人签收后不再收取承包人补充结算资料,且后果由承包人承担。采用政府建设资金的项目,施工合同中应约定结算造价以政府财政评审结果为准;自筹资金的项目,可约定结算报告必须经过甲方指定的一或两家造价咨询机构,经过一至两次审核的结果为准。应约定造价咨询服务费的计算依据,同时约定承包人送审价核减超过5%的或核增的,核减超过5%的或核增的部分咨询服务费由承包人承担。应约定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出具的审核初稿,承包人收到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审核初稿上的结算结果,发、承包人双方按此进行结算。
二、工程款支付条款设计
考虑施工过程中承包人的停工会影响工期,应约定即便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也需正常垫资施工一段时间方可停工,否则承担违约责任;在工程存在多个单体的情况下,如果按工程施工节点作为支付条件的,应以的所有单体都达到施工节点为作为支付条件。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款及结算支付的前提是开具足额的工程款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延迟支付工程款。
三、工期及工期违约金条款设计
若工程有多个单体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个单体开工即为开工之日,不必约定全部开工或者连续施工,竣工资料备案合格之日为竣工之日。这样可以保证开竣工日的不被拖延,同时约定承包人确认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及承包人的施工能力,本项目施工合同的工期合理,不存在压缩合理工期的情况。
关于节点工期也应该约定清楚。约定好节点工期及相应的节点工期违约金,也可同时约定如果总工期没有延误的,承包人的节点工期违约金可免于承担。
工期违约条款应约定因工期延误导致工程交付延迟,承包人除需支付工期违约金,若是房建企业还需赔偿发包人向小业主支付的延迟交房违约金;工期违约金宜为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至千分之一每日,同时逾期工期违约金不应设置上限;可约定发包人未按合同提供图纸、资料,未按合同提供施工场地、条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确实影响施工进度的,工期才予以顺延;可约定只有关键钱路上的重大设计变更(如单项增加的工程量在合同造价的10%以上),工期才予以顺延。
四、工程质量及质量违约金条款设计
应约定工程的质量标准为一次性验收合格,而非验收合格,否则承包人需承担合同造价5%的质量违约金;监理、发包人在当月的质检中发现承包人同一类质量事故重复出现三次以上( 含三次),承包人除及时修补或修复外,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每项5000元的违约金;承包人在施工关键部位出现质量问题应及时修复,自己不能及时修复或无法修复,发包人有权另外委托其他单位修复,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每项5000元的违约金;承包人不得因国家、行业、地方有关工程施工、管理、质量标准、规范、检验验收等方面的调整,以任何形式或任何理由向发包人提出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费用补偿,无论这种调整是否增加承包人的费用。
五、设计工程变更条款设计
承包人不得单纯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专项方案调整或以发包人同意技术核定单为由要求进行价款调整;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单未经发包人盖章确认的,不能作工程变更及结算依据;必须约定工程变更的计价原则(例如:所有变更需经发包方同意,变更估价按照下列约定处理:其一,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当投标价明显高于市场价 10%时,发包人有权核价或者另行委托);其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其三,无投标单价单,由承包方与发包方及投资监理等各方参照合同组价采用的定额确定变更价格。其中,相应的取费执行合同价款下浮率,相应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执行合同单价,如合同没有的单价执行当月信息价,信息价没有的,根据市场询价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其四,可约定每项工程变更后承包人需在一定时间内提交变更价款报告,否则视为该项变更不影响工程造价。可约定工程变更签证不超过一定的金额,就免于?入结算的条款;可约定变更签证不纳入中间进度款支付,在结算时一并支付的条款。
六、签证条款的设计
应约定签证需要经发包人单位盖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合同约定的授权代表签字方可有效,否则不能作为结算及工程量计算的依据;应约定工期顺延签证及费用签证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否则视为不影响工期与费用;可约定费用签证上的金额包括了税费的全费用,不再计算其他费用;可约定单项费用签证在一定金额内的,不列入结算;应约定材料核定单经发包人批示后7天内承包人不提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批示价格;应约定承包人不得因甲指乙供材料核价争议而停工,发生核价争议的,承包人需先行施工,核价争议在竣工结算阶段统一解决,承包人有权将该部分材料改为甲供,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应约定承包人需提前30天向发包人提交甲指乙供材料核价单,否则未能及时核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七、调价条款设计
可约定合同单价为全风险价格,包括了风险费用,不再进行调整;如果约定可调价,可约定只对人工及主要材料(如钢材、商品砼、砌体、商品砂浆)进行调价,其他材料及机械价格不再进行调整。同时人工、材料调价只计税,不计费;同时约定人工、材料超过一定幅度(例如人工、材料价格增减幅度超过15%材料整,15%以内的增减属于双方共同承担的风险)才可调增,且只调整超过幅度部分;调价费用不纳入中间进度款支付,在竣工结算完成后才予以支付;如果约定调价,应约定如材料上涨按基准单价与投标报价的高者作为基础,材料下跌按基准单价与投标报价的低者作为基础,并应把材料的施工期间明确化。
八、索赔条款设计
应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索赔意向与索赔报告,视为放弃索赔权利;不得在合同约定发包人逾期答复索赔报告即视为认可索赔金额;可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工程延长在一定天数内,双方确认承包人工期无需顺延,且承包人工期延长的经济损失无需补偿;因发包人原因工程延长在一定天数内,双方确认承包人工期可以顺延,且承包人工期延长的经济损失不予补偿;可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工程延长超过一定天数,可索赔费用组成及计算标准;合同中应约定索赔款不纳入中间进度款支付,在竣工结算完成后方可支付。
施工合同是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依据,合同条款的设计对合同管理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在合同条款的设计中我们必须对风险点足够重视,以达到合理确定和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