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言
我国加入WTO后,建设市场与国际惯例逐步接轨,越来越多的工程建设项目通过招标来确定承包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办法为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下,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而在国内招标投标中,习惯将接近但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价格称为合理低价,承包商(投标人)希望以合理低价报价,增大中标概率;业主(招标人)希望在保证质量、工期的前提下,选择一个最低投标价中标。
最低价中标法自2001年《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已经在各种各样的褒贬声中走过将近十个年头。有人戏言,在工程建设领域中,几乎没有那一项制度像最低价中标一样,能在极其尖锐的矛盾争议中发展这么长的时间。那么这十年来,这个既被一些人称为“万恶之源”,又被另外一些人称为“国际惯例”的评标方法,在工程建筑市场上的运行结果又如何呢?本文将从最低价中标的定义、最低价中标实施情况、最低价中标存在的问题及最低价中标解决办法及发展趋势等几方面进行分析和阐述。
2、最低价中标的定义
所谓最低价中标,简单地说,就是在招投标时谁的报价最低就由谁中标的方法。当然,在招投标过程中还应当做些相关工作,比如: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最低报价进行必要分析等等。只有在最低报价的投标人存在报价严重漏项或错误且投标人表示不能承担,或其施工方案存在严重技术问题时,才有可能把最低报价人否决;此时,再以同样的方法审查次低标这种方法的优点。非常明显,谁的报价低谁就中标,投标人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综合体现在商务标报价上,有效地避免了人为因素避免了暗箱操作;事实上,这种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合理性的方法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早已普遍使用。我国加入WTO后,采用最低价中标是为了尽快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与国际市场接轨的良策之一。
3、最低价中标实施情况
200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是被普遍认为的实施最低价中标法的法律依据。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该法对“投标价格最低”者中标是有明确前置条件的,一是要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二是“经评审”之后的投标价格最低者;三是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
但综观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在最低价评标方式的实施中,虽然有关文件规定了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的报价进行详细分析论证,而对于论证依据、标准则没有进一步明确。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对合理的最低价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于是有可能出现,评标人员受雇于招标人,一味地去迎合招标人“利用买方市场优势恶意压价”的不良心态,疏于对投标人其他条件的考察评审和对报价的分析论证;或许,也有认识上的误区,把“最低价评标”与“最低价中标”等同起来,能够认定的只有报价——谁的报价低谁就中标,最终将“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招投标方式演变成实质上的简单的、原始的、绝对的最低价中标方式。
4、由“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演变成“最低价中标”产生的问题
(1)恶性竞价,施工质量好的施工企业处于劣势
由于我国建筑市场仍处于发育时期,建筑队伍鱼龙混杂、良莠莫辨,强势的买方市场使“最低价中标”演变为“最低价抢标”。而简单的“最低价中标”方式又恰恰迎合了这种态势。部分实力较差、管理混乱,甚至不符合工程基本要求的施工企业或者个人,片面地以低报价作为中标的唯一筹码,甚至通过挂靠,伪造资格,谎造低成本理由等手段,以绝对的低于成本价格承揽工程,然后,只能靠降低支出、偷工减料来弥补成本缺口。最终导致工程施工粗制滥造或者无以为继,为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和合同纠纷制造隐患、埋下祸根。而那些诚信度高、投报合理低价的企业,尤其是一些经营稳健、施工质量过硬、信誉良好的施工企业,合理报价却被拒之门外。
(2)恶性竞价,不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低于成本的恶性竞价,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建筑产品的价格实际上是由数以百计、千计的建筑材料价格所组成的,“一分价格一份货”是最简单的道理,偏离这个基本规律,在低于生产成本的情况下,奢谈保证建筑产品的质量或提高产品质量都是自欺欺人的。关于产品价格与产品质量之间的关系,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市场,这几年都有不少值得我们思考和重视的典型案例。比如,杭州在建地铁工程塌陷、上海的住宅项目倾倒等严重的恶性事故,其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究根溯源,几乎都与项目中标价格过低,质量、安全及其他措施费用投入不足有直接关系。
(3)恶性竞价,滋衍不良现象的产生
低于成本的恶性竞价进一步导致了市场的混乱和市场诚信度进一步走低。在市场条件和政策制约条件不完善的情况下,大范围推广最低价中标法必然导致低于成本竞标问题,而低于成本竞标问题又在客观上为市场的混乱提供了“激励机制”。事实上,最近几年来,各地市场愈演愈烈的买标、卖标、围标、串标,以及转包、挂靠等扰乱市场的行为皆与最低价中标引发的市场恶性竞争有关。
(4)恶性竞价,没有发挥节省投资的作用
虽然理论上认为,最低价中标法有利于节省投资,但在我国,实际上这也仅仅是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节省投资”的表象,并非真正意义的节省投资。有调查显示,合同价与中标价基本一致的不到70%,一般均存有不小的差距,高的甚至达到120%;最终结算价与中标价一致的更低,只有46%,价差30%的非常普遍,最高的甚至相差180%。这种情况说明,目前实行的最低价中标,并没有真正发挥节省投资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