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于2008年12月1日开始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是对2003规范的补充和完善,对清单计价的指导思想进行了进一步的深化,在“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市场监管”的思路,强化了清单计价的执行力。为了更好的应用清单指导工作,在此将学习中的点滴记录与大家一起分享。

条文内容:

※※※※※※※※※※※※※※※※※※※※※※※※※※※※※※※※

4.7.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7.2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4.7.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7.4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费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7.5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的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

※※※※※※※※※※※※※※※※※※※※※※※※※※※※※※※※

一、        工程价款调整的背景?

由于建设工程项目周期长、涉及的关系复杂、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大,导致项目的实际施工情况与招标投标时的情况不一致,出现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包括工程量变更、工程项目的变更(如发包人提出增加或者删减原项目内容)、进度计划的变更、施工条件的变更等.如果按照变更的起因划分,变更的种类有很多,如:发包人的变更指令(包括发包人对工程有了新的要求、发包人修改项目计划、发包人削减预算、发包人对项目进度有了新的要求等);由于设计错误,必须对设计图纸作修改;工程环境变化;由于产生了新的技术和知识,有必要改变原设计、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法律法规或者政府对建设工程项目有了新的要求等等。由于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工程延误等,都有可能使项目成本超出原来的预算成本,需要重新调整合同价款。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的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因此,在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上,首先应当考虑使用合同中已有的、能够适用或者能够参照适用的,其原因在于在合同中已经订立的价格(一般是通过招标投标)是较为公平合理的,因此应当尽量采用。

采用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或价格有几种情况:一是直接套用,即从工程量清单上直接拿来使用;二是间接套用,即依据工程量清单,通过换算后采用;三是部分套用,即依据工程量清单,取其价格中的某一部分使用。

三、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一)工程变更价款确定的一般原则

承包人按照工程师的变更指令实施变更工作后,往往会涉及对变更工程价款的确定问题。变更工程的价格或费率,是确定的重点。计算变更工程应采用的费率或价格,可分为三种情况:

1.变更工作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应以该费率计算变更工程费用。

2.工程量表中虽然列有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但对具体变更工作而言已不适用,则应在原单价和价格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新单价或价格。

3.变更工作的内容在工程量表中没有同类工作的费率和价格,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确定新的费率或价格。

(二)工程变更采用新费率或价格的情况

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约定:在以下情况下宜对有关工作内容采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1.第一种情况

(1)如果此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工程量的变动大于10%;

(2)工程量的变化与该项工作规定的费率的乘积超过了中标的合同金额的0.01%;

(3)此工程量的变化直接造成该项工作单位成本的变动超过1%;

(4)此项工作不是合同中规定的“固定费率项目”。

2.第二种情况

(1)此工作是根据变更与调整的指示进行的;

(2)合同没有规定此项工作的费率或价格;

(3)由于该项工作与合同中的任何工作没有类似的性质或不在类似的条件下进行,故没有一个规定的费率或价格适用。

每种新的费率或价格应考虑以上描述的有关事项对合同中相关费率或价格加以合理调整后得出。如果没有相关的费率或价格可供推算新的费率或价格,应根据实施该工作的合理成本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其他相关事项后得出。

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1.在发、承包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发生变化,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工程造价调整文件,工种价款应当进行调整。

2.若因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师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即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3.若因分部分项工程师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若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需要增加新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则:

(1)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

(2)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有偏差,该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产生影响,则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应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未作约定,按以下原则办理:

(1)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

(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及对应的措施费均应予以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五、实际应用中的问题

1、通过对比分析,无论是FIDIC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调整方法均是有相同的按照相同的执行、有类似的按照类似的执行、没有类似的按照新的价格执行。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可能有偏差,该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将产生影响,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应在合同中约定。

3、工程价款调整三种情况的施工体现

(1).直接采用适用的项目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相同,亦不因此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

(2).采用适用的项目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相似,不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可仅就其变更后的差异部分,参考类似的项目单价由发、承包双方协商新的项目单价;

(3).无法找到适用和类似的项目单价时,应采用招标投标时的基础资料,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协商新的项目单价

4、根据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宣贯教材的解释,工资性调整不是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范围,但也是属于合同价款调整的范围。

【工程实例】

某土方工程,招标文件中估计工程量为180000m3,合同中约定:土方工程单价为15元/m3,当实际工程量超过估计工程量10%时,调整单价,单价调整为14元/m3。工程结束时实际完成土方工程量为250000万m3,则土方工程款为多少万元?

计算过程:

合同约定范围内(10%以内)的工程款为:

180000×(1+10%)×15=297(万元)

超过10%之后部分工程量的工程款为:

(250000-180000*110%)×14=72.8(万元)

则土方工程款合计=297+72.8=369.8(万元)

 

本例的重点就在于:

1、超过部分的工程量需要调整单价,10%以内的也是不需要调整,而不是250000-180000以内的调整;

2、本例只是调整了工程量,工作内容没有改变,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4.7.3之规定,工程单价也不予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