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探讨
简介: 简述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概念,结合实际情况,阐述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认识、实施及其意义,并分析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字:招标投标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实施意义 分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重点工程施工招标最低评标价示范办法》、《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和《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等相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众多的招标文件中评标方法里都出现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运用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一些误区,如有些招标人认为:这种评标办法就是只要技术标通过,看投标价格就可以定标了,只要技术标响应招标文件,报的价格最低且不低于成本价就能中标等,其实并非如此。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概念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将投标报价以及相关商务部分的偏差作必要的价格调整和评审,即价格以外的有关因素折成货币或给予相应的加权计算,以确定最低评标价或最佳的投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项目法人招标的目的,是在完成该合同任务的条件下,获得一个最经济的投标,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才是最经济的投标,投标价格最低不一定是最经济的投标,所以采用评标价最低授标是科学的,但前提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即投标人能顺利完成本合同任务;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是评标时使用的,不是给承包人的实际支付价,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还是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作为合同价,实际支付价也仍为承包人的投标报价;该办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对其技术、性能无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主要适用于施工招标和设备材料采购类招标,不适合于服务类招标。
2投标价格的评审
对于大中型工程,尤其是利用世界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一般情况下按下列内容评审投标价:
2.1在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阶段的澄清和纠错工作
检查和更正在计算和总和中的算术错误,包括对投标中工程量清单进行算术性检查和更正。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2扣除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中的暂定金额、关税和不可预见费
工程量清单汇总表的暂定金额是指由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出的用于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的项目或项目确定但是未能明细的费用。扣除的关税是指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可免税部分。不可预见费是指签订协议书时尚不可预见项目的备用金额。
比如在温州市城市中心区工程滨江道路三期工程的招标文件起草和讨论过程中,该期建安工程投资概算约为2.5亿,投标不可预见费由投标人按自己的投标报价为基数以费率的型式报价,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评审价中就要从总投标报价中扣除投标报价乘以费率的不可预见费。
2.3将投标报价的各种货币转换成单一货币
利用世界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涉及到的问题,在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阶段,投标人以多种货币报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银行在开标日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招标文件应当对汇率标准和汇率风险作出规定。未作规定的,汇率风险视作由投标人承担。
2.4考虑可接受的的非重大偏离或保留
招标人认为可接受的且可用货币数量表示的非重大偏离或保留,如对没有在投标价中或上述其他调整中反映的任何其他可接收的,且可用数量表式的变更,偏离的价格做适当的调整。
2.5另外需要考虑的修正因素
另外需要考虑修正的因素包括:一定条件下的优惠,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对借款国国内投标人7.5%的评标优惠;工期提前的效益对报价的修正;同时投多个标段的评标修正,如投标人的某一个标段已被确定为中标,则在其他标段的评标中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百分比(通常为4%)乘以报价额后,在评标价中扣减此值。
上述各种变化被招标人接受在进入合同时,估算对招标的费用影响,以及随时间可定量变化的货币费用应以月为单位计入纯现金流,并按指定日(如开标日前28d或42d)开始及按规定的年贴现率(按当时商业银行贷款的年贴现率,如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的招标采用10%)折成现值,然后加到投标报价之中以之比较。这样就比较合理地处理了投标人在现金流上的不平衡报价的问题。
以上所有的修正因素都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一定要避免在招标文件中对如何折成货币或给予相应的加权计算没有明确规定,而在评标时才制定出具体的评标计算因素及其量化计算方法,容易出现带有明显有利于某一投标的倾向性。在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2.6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发电设施标段的投标价和经评审的投标价的比较
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国际招标投标中, Dumez(法国杜美兹公司)、Zublin(德国旭普林公司)和Spie(法国斯皮公司)参加了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三标段(发电系统)的投标,该标段的评标方法采用的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经过评标专家的评审,根据以上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审计算依据,以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及其经评审的评标价如下表1:
表1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发电设施标段的投标价和经评审的投标价统计表金额单位:万元
投标人联合体名称 投标价 对偏离等计算值 评标价 排名
Dumez(法国杜美兹公司) 76764 587 77350 1
Zublin(德国旭普林公司) 83669 3132 86801 2
Spie(法国斯皮公司) 87024 3638 90662 3
最后,以法国杜美兹公司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77350万元中标,合同价为76764万元。承担了小浪底发电设施工程。
云南鲁布革水电站、福建水口水电站、四川二滩水电站和湖南江垭水电站工程等,都采用了这种评审方法,并成功地选择了最经济合理的合同对象,也为国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实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3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意义
3.1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业主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
因为是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合理适度地增加投标者在报价上的竞争性,对于业主来说是节约资金,提高投资效益。市场经济条件下,业主作为未来建设项目的所有者,集项目的责、权、利于一身。业主投资一个项目,往往面临众多竞争对手,业主只有用最小的投资建成项目,才能获得最佳的投资效益,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
3.2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将投标报价以及相关商务部分的偏差作必要的价格调整和评审,即价格以外的有关因素折成货币或给予相应的加权计算,以确定最低评标价或最佳的投标,淡化标底的作用,明确标底只是在评标时作为参考,不作为商务评标的主要依据,一般允许招标人可以不做标底,这样可以有效防止“泄标”、“串标”等违纪行为。
由于坚持这样的授予合同的条件,云南鲁布革水电站、河南小浪底水利枢纽、福建水口水电站、四川二滩水电站和湖南江垭水电站等工程在选定中标候选人过程中没有发现任何人为因素影响评标结果,也没有收受贿赂或腐败问题的发生,从而加强了廉政建设,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3.3增加企业竞争力,推动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市场经济中价格自由化,企业之间在投标过程中必然激烈竞争,原国家定额标准与现实市场价格和企业内部定额的价值有一定的背离,实行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投标企业为了中标必须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管理,推动技术进步,不断降低生产成本,力争以最低的成本干出最优工程,从而增加企业竞争力,推动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3.4结合国情,遵循国际招标投标惯例
我国已经加入WTO,必然很多方面都要和国际惯例接轨,在项目的立项、前期的融资、承发包办法到最后的交付使用和后评估等整个项目的建设周期中,已经大部分基本按照国际惯例来实施和运作,现在部分工程项目采用了BOT融资方式、工程的承发包一般采用FIDIC条款,而国际招标投标惯例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所以从评标办法上,我们也尽早结合我国的国情来遵循国际惯例。
4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存在问题的探讨
由于我国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起步较晚,正处于摸索、引进、嫁接、消化和发展的阶段,招标投标的社会、经济和法制的整体环境也在逐步的完善,就目前而言,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如下:
4.1政府部门加强行业动态管理
政府在行业宏观管理方面进一步做好控制总量、实行市场准入,保护建筑业的合理利润。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供过于求的产品,获取的行业平均利润应该低于社会平均利润,我们不希望因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引发竞争降低报价,造成该行业利润下降直至亏损。希望国家政府部门进一步从宏观控制建筑企业生产力总量,尽量打破地方、部门、行业的保护主义,对投标企业实施动态资质管理,对不同资质的企业界定相应的空间,通过投标保证担保进一步做好市场准入工作,保护建筑工程行业的合理利润。
4.2招标投标法制体系和诚信市场有待完善
我国《招标投标法》现有体系,不能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在有些投标中投标企业随意报价,不考虑自身实际承受能力以最低价报出而中标,因为合同履约率低,随意变更、撕毁合同的商业行为使中标单位可以在施工阶段找回自己在报价时的“损失”。
在美国,中标者蓄意违约、有违约或不良履行合同的行为记录,或者经民事判决有为了获得某一招标合同而进行诈骗等行为,或者有其他表明其缺少商业诚实性并可能直接影响行为人作为一个承包合同人可靠性的过错行为等,有关政府部门可以禁止将政府招标合同授予上述行为人,禁止的期限一般为三年。
目前,在我国处罚这些不良行为的主体还是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依据,同时也缺乏一个完善的诚信市场对不良行为主体的惩罚,但是可以从近来的招投标中看到,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引导和行业自律下,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06年立法计划,从建立诚信自律体系等方面加强立法工作,这样的体系和市场已经在逐步地完善和形成。
4.3加强企业定额的编制和推广,实现真实水平的“最低价”
由于当前投标单位缺乏系统的企业定额,最低价报价不能完全体现投标企业的真实水平,最低价并不是完全真正意义的“最低价”。由于企业定额的编制和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特别是在初期,需要投主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在使用过程中,还要不断地完善,而其效应体现则相对滞后;另一方面,从招标投标活动最初的大部分时期里,缺乏营造使用企业定额的环境,业主在招标过程中,有的明确规定使用何种行业(地区)的定额。即使不作要求,由于其他竞争对手几乎都套用该种定额,招标人的限价本身也是采取这种定额体系编制。迫使参与者不得不放弃自己的定额,从而影响了企业定额的使用和进一步推广。
所以从客观上讲目前大部分投标企业还不具备大规模构建全系列企业定额的条件,未建立企业定额,没有独立的估价信息,还处于不是企业自身定额报价阶段,因此最低价报价还不能完全体现投标企业的真实水平,最低价还不是完全真正意义的“最低价”。在近几年的招投标活动中,已经有不少的投标人在行业标准定额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生产力水平,做了合适的调整,使投标报价相对客观的体现企业真实的水平。
4.4 设计和招标文件的深度和精度需要满足要求
当前工程项目往往是匆匆上马,限时招标,设计和招标文件的深度和精度达不到要求,使投标人对项目理解不透、不深或不全面,甚至不一,容易引起招标口径、投标和实施内容的不一致。很多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往往按照对于有利于中标的方向去承诺和投标,中标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各种索赔来“弥补”,使投标价失去意义,导致工程造价失控。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前期工作要求质量高,无论勘察还是设计都要提高深度和精度,招标文件的编写要十分细致周到,尤其招标文件是招标活动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它不仅规定了完整的招标程序,而且还提出了各项具体的技术标准和交易条件(直接影响投标报价),规定了拟定的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是评标委员会评标的依据。工程规模越大技术越复杂招标书要求越精确细致,这样才能保证投标单位作出的报价考虑全面,不至于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后通过各种索赔使最终工程总造价增加,从而使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变得没有意义。
4.5加强资格审查
实行合理最低价中标关键还要把握好投标者资格审查工作,确保投标者都有能力完成工程。有些不具备完成重大或特殊工程的投标单位因为人员少或技术简单,成本低可以以最低价报价而中标,严格资格预审可以不给这些投标单位以可乘之机。但目前这项工作在有些招标人思想和意识水平不够高的情况下,片面追求地方或小团体利益而不能很好的完成,容易给工程质量留下隐患。
实行合理最低价中标办法招标中,把握好投标者资格审查工作至关重要,例如在浙江省重点工程某围垦工程(静态投资约6亿)招标前期工作中,四个标段共接收了来自全国各地85家一级施工企业的潜在投标人的报名。资格预审评审小组对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报名材料进行认真审阅,进行了强制性资格条件和响应性评审,预选出38个潜在投标人,而后又分组对大部分预选投标人进行了实地考察,对各潜在投标人投标资格进行择优认定。通过考察和资格审查,发现了虚假的类似业绩、有明显的挂靠迹象、投标人的项目经理班子对自己完成的项目熟知程度和业务能力与所提供的资料相差甚远等问题,有效地防止了不良投标人进入短名单,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排除了不良潜在投标人以低价中标而给招标人带来的不利因素。
4.6推广各种工程担保制度,减少“最低价”工程的实施风险
国内工程担保措施不够完备,目前我国进行工程担保的主要是一些利用外资和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部分重点市政工程,绝大部分投资的项目基本未开展。而在国际上工程担保已经成为工程交易中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工程担保(主要有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建设单位支付担保、保修担保等一系列制度)从风险分担的角度保证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招标的工程顺利进行。我国在这方面的执行力度还不够。
建筑市场管理司招投标处调研组去年对深圳、厦门两地的调研表明,推进工程担保制度,有助于防范工程风险、保障合同履约、规范建筑市场、维护市场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因此,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积极培育和规范担保人市场、加快诚信体系建设,推动担保快速发展,也是为该办法的实施创造一个良好的担保市场,有利于减少“最低价”工程的实施风险。
5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全面和加深的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认识,了解该办法的实施意义、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对策。随着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实施和近几年相关法规和政策陆续的推出,招标市场正在不断地向着成熟的方向发展。正确理解和推行经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有利于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招标代理机构以及投标人逐步转轨,迎接国际承包商和咨询业的挑战,能立足于社会,并走向国际市场。
作者简介:林波(1971-),男,工程师,硕士,主要从事水利工程造价、招投标代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