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或未尽事宜要求澄清,或认为有必要进行说明或交流,投标人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下同)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但质疑不得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使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招标采购单位将用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如有必要,可将不说明问题来源的答复发给各有关投标人或召开答疑会。如果标书答疑期内未收到有关疑问,视为投标人完全同意招标文件所有条款,且对于招标文件相关表述以及未尽事宜如有争议,以招标采购单位解释为准。
在投标截止期前十五天,招标采购单位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均可对招标文件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修改,并在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和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截止时间前三天,作出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决定,并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