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工程质量
一、本工程质量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
二、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三、质量事故处理,需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发包单位和技术部门共同研究,并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发包方技术部门签证后实施。
四、中间竣工工程验收按有关规范,由承包方会同发包方及有关单位共同验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五、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安装质量粗糙和质量缺陷,应由承包方无偿及时地保修、整改,并承担返修、整改所有的材料费、安装费、误工费等,直至通过工程质量中间等竣工验收为止,否则罚款5000—50000元人民币,并终止支付承包工程款。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在通知到24小时内还未派人维修,发包方将另外派人组织维修,同时取消返还承包方的质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