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计价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是统一全国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的依据,是编制建筑工程(土建部分)地区单位估价表、确定工程造价、编制概算定额及投资估算指标的依据,也可作为制定招标工程标底、企业定额和投标报价的基础。
二、本定额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三、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
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四、本定额是依据现行有关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
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并参考了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
他资料。
五、人工工日消耗量的确定
! " 本定额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
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其中基本用工,参照现行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
动定额为基础计算,缺项部分,参考地区现行定额及实际调查资料计算。凡依据劳动定额
计算的,均按规定计入人工幅度差;根据施工实际需要计算的,未计人工幅度差。
# " 机械上、石方、桩基础、构件运输及安装等工程,人工随机械产量计算的,人工幅度
差按机械幅度差计算。
$ " 现行劳动定额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部分,本定额内未予考虑。
六、材料消耗量的确定
! " 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等,凡能计量的材料、成
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并计入了相应损耗。其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
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
施工现场堆放损耗。其他材料费以该项目材料费之和的百分数(%)表示。
# " 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表示,其配合比是按现行规范规定计算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按当地材料质量情况调整其配
合比和材料用量。
! " 施工措施性消耗部分,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材质分别列出一次使用
量(在相应章后以附录列出)和一次摊销量。
# " 施工工具用具性消耗材料,归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工具用具使用费项下,
不再列人定额消耗量之内。
七、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确定
$ " 挖掘机械、打桩机械、吊装机械、运输机械(包括推土机、铲运机及构件运输机械
等)分别按机械、容量或性能及工作物对象,按单机或主机与配合辅助机械,分别以台班消
耗量表示。
% " 随工人班组配备的中小型机械,其台班消耗量列入相应的定额项目内。
! " 定额中的机械类型、规格是按常用机械类型确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
院有关部门如需重新选用机型、规格时,可按选用的机型、规格调整台班消耗量。
# " 定额中均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
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所需的人工和机械消耗量。如发生再次搬运的,应
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二次搬运费项下列支。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和钢构件安装是
按机械回转半径$&’ 以内运距考虑的。
八、本定额除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台班定额已注明其适用高度外,均按建筑物檐口
高度%(’ 以下编制的;檐口高度超过%(’ 时,另按本定额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机械台班
定额项目计算。
九、本定额适用海拔高程%(((’ 以下、地震烈度七度以下地区。超过上述情况时,可
结合高原地区的特殊情况和地震烈度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制
定调整办法。
十、各种材料、构件及配件所需的检验试验应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的检验试验
费项下列支,不计入本定额。
十一、本定额的工程内容中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考虑
在定额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