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费用项目组成中已包含的费用项目,不得重复计算。
2.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在签订分包合同时,由分包单位提出本专业分包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在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的具体数额、预付计划和比例、支付办法、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3. 附属于房屋建筑工程,为实现房屋建筑的基本使用功能的设备安装工程,执行相应工程类型的费用标准;除上述以外的设备安装工程(含管、线等),安全施工费按1.00%,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按0.50%计算。
4.仿古建筑工程,影剧院、礼堂、体育馆、纪念馆、车站等以及相类似的工程,执行“工业厂房”费用标准。
5.大型土石方工程执行“市政工程”费用标准。
6.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公用设施维修养护工程按“市政工程”费用标准的50%计算。
7.房屋修缮工程、单独承担的装饰装修工程,按相应工程类型费用标准的50%计算。
8.执行“湖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取费标准”时,应将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独立列项,按3%的费率计取。计费基础为“直接工程费+综合费+价差+价差的利润”,并进入不含税工程造价,计取相应的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