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章定第二册通信线路工程预算定额的补充定额。亦应执行总说明及册说明中的规定和要求。
2. 本章定额是按5类布线系统工程编制的,同时适用于5类以以上及光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低于5类的综合布线工程可参照执行。
3. 建筑群子系统架空、管道、直埋、墙壁及暗管敷设光、电缆工程,应执行现行通信线路工程预算的定额的相关子目定额。
4. 本章定额不适用于新建建筑工程为综合布线敷设的钢管、线槽过线盒和信息插座底盒等。
5. 本章拆除光、电缆、各种钢管及铁件、线路设备等,通信线路工程预算定额中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下述规定执行:
拆除再使用:拆除工日及台班定额按相应新建工程定额工日及台班量的60%计取。拆除的器材应符合入库要求。
拆除不再使用:拆除工日及台班定额按相应新建工程定额工日及台班量的30%计取。
6. 顶棚内管路及线槽、明布缆线时,每100米定额工日调增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