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则部分规定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的一般原则、内容、方法和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下列损毁土地的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露天采矿、烧制砖瓦等地表挖掘造成损毁的土地;
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冶炼渣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
能源、交通、水利等建设活动造成损毁的土地;
法律规定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损毁的土地。
凡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损毁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均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对已投产、已建成或正在建设尚未完工的生产建设项目,应针对尚未履行的复垦义务按照本规程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新建、改扩建生产建设项目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