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超挖是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常见现象,非施工方原因如地质缺陷引起的超挖工程量计量和计价常会存在争议。本文将从石方开挖(洞挖)超挖出现的原因以及实际施工中出现的争议进行剖析,通过合理设置计量及计价支付条款,合理规避地质缺陷超挖合同变更风险。

关键词:地质缺陷超挖;计量计价概述

超挖是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常见现象,石方明挖(洞挖)中,因为实际量测和钻孔的操作中,常产生某些偏斜及误差;由于火工产品及岩体的性状差异等原因,石方开挖工程施工中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要发生超挖。[1]从超挖出现的原因可分为施工方原因和非施工方原因。由于施工方开挖技术、施工管理水平的原因出现的超挖,这部分工程计量一般不存在争议,发生后一般不予计量;但由于洞室围岩类别、开挖条件差、地质缺陷等原因出现的不可避免的超挖工程量,可参与计量,但计量的多少和计价的方式常存在争议。

一、问题的提出

因地质缺陷原因造成的超挖,承包人往往会提出变更补偿。根据现行清单计价规范,石方工程量是以设计图示净尺寸进行计量,设计开挖线是付款的依据,超出设计开挖线以外的按规范规定的容许超挖,及其在规范容许超挖空间内回填混凝土所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在合同对应的石方明挖(洞挖)和衬砌混凝土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发包人仅对实际开挖线全部超过规范允许超挖线以外的工程量进行超挖和超填费用变更,但在合同执行中,承包人往往会对超挖工程量计量以及单价适用性提出异议。

二、相关技术规范中对超挖的规定

1.石方明挖、地下工程超挖工程量《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DJ211-83规定,石方明挖的施工超挖量平面高程一般应不大于0.2m;《水电水利工程爆破施工技术规范》DLT5135-2001规定,一般情况下地下洞室不应欠挖,且应尽量减少超挖。[2]其开挖半径的平均径向超挖值,平洞不应大于200mm;地质原因的超挖,应据实确定。2.行业定额的石方工程超挖量水电工程概算定额(2007)规定,石方开挖的计量应按设计开挖的几何轮廓尺寸计算。施工技术规定允许的超挖量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机械的数量和费用均已计入定额;预算定额(2004)中并未考虑施工技术规范引起的超挖,需由投标人根据相关规定及项目实际地质条件和围岩类别,在投标竞价中自行考虑。从上述可知,投标人应在石方明挖(洞挖)工程报价中,将规范要求允许的超挖工程量在石方明挖(洞挖)报价中计列,因超挖引起的超填混凝土工程量及其费用则应在衬砌混凝土单价中考虑。发包人无需单独核定因技术规范允许发生的超挖工程量计量。

三、变更分歧

地质缺陷超挖带来最直接的影响除增加石方挖运费用外,还会发生超填费用。石渣坍塌清理后,发生的回填或超喷混凝土费用,与超挖运输几十块的单价相比,其单价往往是几百块,对投资增加影响巨大。从大型水电工程实际来看,分歧主要来源于超挖的工程量计量以及超挖、回填项目的计价。现以某工程隧洞石方洞挖为例。1.计量争议发包人:石方开挖(洞挖)单价中已摊入规范允许的超挖量,仅对施工规范允许范围外的地质缺陷原因造成的超挖工程量进行计量。即上图中标的阴影面积计算工程量。承包人:设计开挖线以外的所有超挖工程量均应允以计量。即图中标和的所有阴影面积均要计算工程量。[4]2.计价争议发包人:对于地质缺陷引起的超挖部分工程量,只计算超挖部分的挖装和运输费用,不计取钻爆费用;对于超填部分,只计取混凝土回填的拌制、运输、浇筑费用,不计取产生的模板费用。[3]承包人:按照正常施工的石方洞挖和衬砌混凝土价格计价。

四、计量计价建议

1.合理设置计量条款,规范计量管理程序发包人可在招标文件中直接明确,要求投标人将施工规范允许的超挖量在石方明挖(洞挖)单价中合理分摊。虽然这会造成开挖单价偏高,但有利于工程变更分歧处理。发包人、设计院、监理人可制定具体项目测量、计量管理流程和办法。如某电站隧洞工程发包人制定了《工程取水隧洞地质专业工作管理办法》,确定了设计院定性、测量部门定量的工作原则,对开挖过程中出现的地质缺陷,设计院每循环确定缺陷范围、项目参建各方测量单位(发包人测量中心、监理测量和施工单位测量)定量计算,规范了地质缺陷工程量计量认定工作,从源头上保障计量数据的准确性。2.合理设置工程量清单项目投标人为中标,在报价时多采取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策略,不在石方洞挖单价以及衬砌混凝土中考虑超挖回填因素。为避免这种情况,发包人可在工程量清单中将石方超挖或坍塌清理、地质缺陷超填混凝土单独出项,要求投标人根据施工条件、围岩类别、地质情况进行石方坍塌处理和超填混凝土工程综合报价。如某电站取水隧洞工程工程量清单中对地质缺陷超挖和超填进行了单独出项,并在招标文件“地下洞室开挖计量和支付”规定:“洞室开挖过程中,认定的地质缺陷可按工程量清单中地质缺陷处理开挖和回填混凝土单价支付相关费用;非地质原因超挖超填则由承包人自行承担”。3.合理设置超挖、超填单价适用条件发包人可在工程量清单编制时,根据不同围岩类别以及预估的超挖工程量,设置一般超挖、超填和大规模超挖、超填混凝土单价变更原则。如合同约定某地质缺陷超挖工程量上限值,当实际超挖工程量≥某限定值时,按大规模超挖情况重新组价确定超挖费用。当实际超挖工程量<某限定值时,按一般超挖情况进行单价确认。相应的超填混凝土变更单价原则也对照确定。如某工程设置如下清单项目及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报价。

参考文献:

[1]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可再生能源定额站.水电工程造价指南(第三版)[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13.

[2]陈长江.刍议水利水电工程地质缺陷超挖合理计量核定[J].陕西水利,2017(7):114-115,123.

[3]杨武.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超挖超填监理计量计价签证研究[J].建设监理,2016(12):34-37.

[4]宋志伟.地下洞室超挖超填计量计价合同条款设置研究[J].人民长江,2016(10):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