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层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十八条提出了对定期检验的要求,检验的要求应由使用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层次——各类设备的安全监察规程
锅炉:热水锅炉、蒸汽锅炉、小型常压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等的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容规》、《超高压》、《气瓶》、《罐车》等
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定》
以上规程提出了检验的一般要求,包括检验的主体、检验单位及检验人员的资格、检验类型、检验年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