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首部专门规范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以来,全国各地发生多起自建房重特大倒塌事故,造成了大量人员伤亡。主要原因就是长期以来自建房违法违规扩改建、住改商现象比较普遍,监管严重缺失,自建房质量差、集中老化,监管体制机制不顺。因此,亟需出台一部法律来填补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立法空白”。今年长沙望城“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更是成为此次立法行动的“催化剂”。11月23日下午,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规定》。
根据《规定》定义,居民自建房是指城乡居民自行组织建设的私有住房(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规定》按照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规律,设置了居民自建房平台监管、房屋安全责任、房屋竣工验收、安全鉴定、安全排查、危房处置、公民参与等一系列制度。
《规定》严控居民自建房增量,明确城市、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自建房,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居民自建房原依法批准超过三层的,改(扩)建、重建后层数不得超过原依法批准层数。
《规定》明确规定每户居民自建房的经营业态一般不得超过三种,根据用作经营居民自建房的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以及消防安全性的要求严格控制人数,具体人数标准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同时,全面授权全省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行政处罚权。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居民自建房,是指城乡居民自行组织建设的私有住房(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协调联动机制,督促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保障安全管理工作经费,指导和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负责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居民自建房的安全进行日常监管,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网格化动态管理等制度,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房屋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居民自建房建设和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居民自建房安全建设和使用的有关规定纳入村(居)规民约内容,发现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居民自建房建设,牵头组织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健全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依法办理用地、规划手续,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风险排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自建房宅基地管理。
负责消防监督管理的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公安、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财政、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命令、决定,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处罚;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许可。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委托街道办事处行使。
第五条新建、改(扩)建、重建居民自建房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城市、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
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居民自建房原依法批准层数超过三层的,改(扩)建、重建后层数不得超过原依法批准层数。
居民建设自建房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设计图纸,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农村居民建设低层住宅,可以选用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免费提供的图纸,委托建筑技能培训合格的乡村建筑工匠施工。设计、施工单位和乡村建筑工匠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进行设计、施工。
居民自建房应当镶嵌永久性标志牌,主要内容包括建成时间、建设主体、施工主体、项目负责人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