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9〕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活动(以下简称“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是指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

第三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诚信、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  评标办法包括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第五条  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应当满足招标项目的评标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技术、经济等

方面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或者类似的资格条件和专业能力。

评标专家应当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实际需要的,经行政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评标工作由其主持。

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当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商务条款、监理工作内容和服务期限;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评标办法和评标过程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

(五)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第八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理解不一致或不熟悉的问题,应当在现场提请行政监管部门解释。对招标文件中存在的其它问题应当提请招标人澄清。

对上述情形以外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并予记录。

第九条  评标活动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初步评审包括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第十条  形式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二)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份及以上不同内容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三)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四)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相关形式要求的。

第十一条  资格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评审过程,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或者提供的澄清、说明、补正无法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

(三)总监理工程师的配备低于国家或省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

第十二条  响应性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

(二)投标文件载明的监理服务期限短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期限的;

(三)投标人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四)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的;

(五)其他未能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第十三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详细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其提交的投标文件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第十四条  详细评审因素包括监理大纲、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和投标报价。

第十五条  监理大纲评审包括工程重点难点分析、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措施、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信息与合同管理、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以及组织协调等。招标人可以将合理化建议纳入监理大纲评审。合理化建议是指投标人对设计文件和施工管理等方面的建议,以及采纳这些建议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等控制管理产生效益等情况的说明。

第十六条  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包括投标人的奖项、标准化工地、类似工程业绩、信用评价、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总监理工程师类似工程业绩、奖项和不良行为记录等。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类似工程业绩情况。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监理业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资格要求的类似工程监理业绩原则上不超过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50%(四舍五入取整数,下同);

(二)用于评审加分的类似工程监理业绩原则上为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70%。

招标项目相关指标,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设定:

(一)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项目采用层数、高度、建筑面积、结构、跨度、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1—2项;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采用道路长度或者面积、桥梁长度或者面积或者跨度或者结构、管道直径或者压力、隧道和地下交通工程断面面积、供水能力、供气能力、供热能力、污水处理能力、垃圾处理能力、园林绿化规模以及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1—2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要求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有关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安全生产管理及组织协调等方面的问题进行答辩。要求总监理工程师答辩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设定报价评审警戒线。报价评审警戒线为进入详细评审的合格投标人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的95%。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低于报价评审警戒线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

(一)经评审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成本的;

(二)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成本的,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成本。

第二十一条  投标报价小于基准价92%,视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将成本评审过程中,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并记录在案。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的,其报价为无效报价,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三条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结束之前作出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一)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的内容;

(二)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要求投标人对监理大纲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

第二十五条  评标活动所需的信息数据采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布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推荐不超过3个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也可以推荐不超过3个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投标人评标总得分相同时,按照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得分由高至低进行排序;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得分相同时,采用评委票决的方式确定排序。

第二十七条  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止。

 

附件:1.综合评估法

2.监理大纲评审表

3.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表

4.投标报价评审表

5.标准监理招标文件

附件1

综合评估法

一、评审程序与方法

(一)初步评审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以及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的形式、投标人资格和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情况进行评审。对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投标文件予以否决。

(二)详细评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详细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其提交的投标文件按以下顺序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1.监理大纲评审。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以及相关评审表格和招标文件之规定进行评审。

2.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以及相关评审表格和招标文件之规定进行评审。

3.报价评审。

4.汇总评分结果。

C=J1×E+J2×F+J3×H

其中:C——评标总得分

E——监理大纲评审得分

F——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得分

H——报价评审得分

J1、 J2、 J3——各项评审因素的权重

(三)报价评审步骤和方式

1.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进行评审,对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的投标人予以否决。

2.基准价的计算:Y=A

其中:A——进入详细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中,大于或等于X(1-5%)的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X——进入详细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X=(X1+X2+……Xn-1+Xn)/n

n——进入详细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个数

X1、X2、Xn-1、Xn——进入详细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

(四)各项评审因素权重

序号

评审因素

权重

1

监理大纲

0.05-0.30

2

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

0.45-0.70

3

投标报价

0.15-0.25

合计

1

三、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按照评标总得分从高至低确定投标人排序。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推荐不超过3个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或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不超过3个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附件2

监理大纲评审表

序号

评审因素

取值

范围

评审标准

评审

计分

1

内容完整和

编制水平

1-3

版面是否整齐,表述是否清晰,内容是否全面、准确,是否出现格式等错误。

 

2

工程重点

难点分析

10-15

工程重点难点分析是否深入,对关键节点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有针对性的分析

 

3

工程质量

控制方案

10-15

质量控制重点分析是否到位,控制措施与手段是否可靠有力

 

4

工程造价

控制方案

10-15

投资控制重点分析是否到位,控制措施与手段是否可靠有力

 

5

工程进度

控制方案

10-15

进度控制重点分析是否到位,控制措施与手段

是否可靠有力

 

6

安全生产

管理方案

10-15

保证施工安全的监理控制措施体系是否健全,

安全生产管理控制措施是否可靠有力

 

7

信息管理和

合同管理方案

6-10

管理制度是否明确、程序是否清晰,是否具备

信息化管理软件,控制措施是否合理全面

 

8

环境保护及

文明施工

管理方案

6-10

环境保护、文明施工保证体系是否健全,

控制措施是否可靠有力

 

9

组织协调方案

10-15

监理组织协调方法是否合理,措施是否有力

 

10

合理化建议

0-5

合理化建议具有采用价值和可行性的

每条计1-2分

 

合计

100

 

 

注:1.采用暗标方式。

2.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在分值范围内设置各评审项目的具体分值,各项分值之和为100分;

3.缺失某项评审因素的,该项计零分;

4.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合理化建议之外的单项评审因素评审应当在规定的区间内计分,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合理化建议之外的各项因素的评分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80%;评分低于满分值85%的或高于满分分值95%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5.由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计分,投标人的监理大纲得分为去掉一个评审计分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附件2-5.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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