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2022年度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园区,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资质审批事后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有关要求,我厅决定开展2022年度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在我省开展经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除外,以下同)和监理企业。在我省开展经营活动的上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一)一年内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参与投标,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不良行为的;
(三)企业诚信评价等级为D级或列入诚信黑名单的,诚信评价等级为C级且投标频率畸高的;
(四)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所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五)资质申报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企业主要人员(含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职称人员、技工等)工作单位变更或社保变更异常的;
(七)存在“挂证”违法违规行为、被列为重点动态监管对象的;
(八)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九)未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含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的;
(十)不配合监督检查的企业;
(十一)有其他不良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二、核查权限
注册地在我省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监理企业由我厅和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园区)按照各自审批权限,分别开展企业资质和市场行为的动态核查。
在我省开展经营活动的省外入琼企业由我厅和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开展市场行为动态核查。
省外入琼企业有上一条“核查对象”所列情形的,由我厅发函其资质审批机关建议对其开展资质核查。
三、核查方式
(一)资质核查(程序和内容参考附件1)
1.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
核查采取企业自查、网上核查以及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以网上核查为主,必要时实施实地核查。网上核查是以企业相关信息化系统信息为基础,比对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数量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规定的配置要求;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注册时间是否与社保缴纳记录(含省外)一致。我厅和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为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到企业的办公现场或者要求企业到指定地点,对企业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实行网上核查的企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抽取,省级每季度不少于10家(其中监理企业不少于3家);各市县(园区)按照已完成资质批后核查企业数目5%-10%确定,我厅将结合有关工作对市县的核查工作进行督导抽查。
2.其他无注册人员要求的专业承包企业核查工作可结合实际开展实地核查。
(二)市场行为核查(程序和内容参考附件2)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结合被列为重点核查对象的情形,确定工程项目开展企业市场行为核查。各市县每季度检查项目不少于项目总数目5%-10%确定,我厅将结合有关工作对市县的核查工作进行督导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动态核查工作,充分认识动态核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提高动态核查工作质量。结合本通知要求制定各地实施方案,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我厅报送《2022年度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汇总表》(附件5)。
(二)规范核查行为。核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遵守保密工作要求,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不作为、乱作为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我厅将对市县的核查工作进行跟踪、督导和服务。
(三)加强宣传培训。市县应对辖区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各建筑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进一步宣贯《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帮助企业学懂弄通文件精神。
(四)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相关企业应对照核查要求,逐项自查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是否仍然满足资质标准,对不能满足要求的,应立即整改。
联系电话:65352853 (建筑市场监管处)
附件:1.企业资质核查程序、处理及内容
2.企业市场行为核查程序、处理及核查内容
3.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表
4.企业市场行为核查表
5.2022年度建筑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汇总表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企业资质核查程序、处理及内容
一、企业资质网上核查
(一)核查程序及处理
1.我厅及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结合被列为重点核查对象的情形,确定网上核查企业,名单在各单位网站或市县政府网站公开。
2.对比企业资质标准作出“符合”或“不符合”结论;网上核查结果在各单位网站或市县政府网站公开。对“不符合”的企业送达限期整改通知,限期改正期限为2个月,情况复杂经企业申请可延长至3个月。整改期间,暂停受理资质升级、增项申请。
3.整改期满前,企业提交包括资质条件符合标准的整改报告并提出复查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网上复查。逾期未整改的或整改后资质条件仍不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资质审批部门依照法定程序依法撤回已取得的企业资质,并予以公告。
(二)核查内容
1.比对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数量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规定的配置要求;
2.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注册和工作时间是否与社保缴纳记录(含省外)一致;
3.企业主要人员(含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职称人员、技工等)是否存在工作单位变更或社保变更异常的情形。
二、企业资质实地核查
(一)核查程序及处理
1.我厅及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到企业的办公现场或者要求企业到指定地点,对企业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在核查前不少于3个工作日通知被核查企业。资质实地核查应尽量结合市场行为检查开展。
2.对企业进行核查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派至少2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核查人员与被核查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3.核查人员应按照企业类别分别填写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表(见附件3)。核查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被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核查表上签字确认。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拒绝签字的,核查人员应在核查表上备注并予以说明。对“不合格”的企业,现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期限为2个月,情况复杂经企业申请可延长至3个月。整改期间,暂停受理资质升级、增项申请。核查结果在各单位网站或市县政府网站公开。
4.核查中,对企业主要人员(含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职称人员、技工等)工作单位变更或社保变更异常的,应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不予认定为满足企业资质要求的人员,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予以处理。
5.整改期满时,企业提交包括资质条件符合标准的整改报告并提出复查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网上复查。逾期未整改的或整改后资质条件仍不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资质审批部门依照法定程序依法撤回已取得的企业资质,并予以公告。
(二)核查内容
1.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上载明的信息与实际是否一致;
2.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资历、职称以及负责的项目规模等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登记信息是否与实际一致;是否存在工作单位变更或社保变更异常的情形。
3.企业其他主要人员(含注册执业人员、职称人员等)资格(资历)及数量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规定的配置要求;业绩、个人执业行为是否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项目负责人及职称人员是否与注册登记信息一致。企业主要人员注册和工作时间是否与社保缴纳记录(含省外)一致;是否存在工作单位变更或社保变更异常的情形。
4.资质标准中对技术装备有要求的,应当核对技术装备的明细帐及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与实际状况是否一致。
5.对企业在诚信档案手册上登记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资质信息等情况与企业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三、异议处理
被核查企业对动态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诉、澄清有关事实,申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核。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动态核查结果作出的撤回(注销、吊销)资质、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几点说明
(一)我厅及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核查前致电被核查企业,企业联系人无法联系、企业注册办公地址无办公人员或不在注册地址办公的,将及时通报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核查内容事项相关的项目负责人以及注册执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核查场所配合核查。属于委托代理人的,核查人员应先核实其身份,并留存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对市县无权限查证人员社保的情况,市县汇总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时间等信息,报我厅统一查证。
附件2
企业市场行为核查程序、处理及核查内容
一、核查程序及处理
1.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结合被列为重点核查对象的情形,确定工程项目工地开展企业市场行为检查。
2.对企业进行核查时,核查人员中应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派的2名(含)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核查人员与被核查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3.核查人员应按照企业类别分别填写企业市场行为核查表(见附件4)。核查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被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核查表上签字确认。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拒绝签字的,核查人员应在核查表上备注并予以说明。
4.对存在市场违法行为的企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根据违法违规情形,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人员和非注册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二、核查内容
(1)建设单位落实法律法规情况:核查施工手续办理情况、是否存在违法发包情况、人工费拨付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落实等情况。
(2)工程项目承发包情况:核查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接工程、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公司名义承接工程、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行为。
(3)人员执业情况:检查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存在伪造、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核查中标企业现场执业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承诺一致,核查注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岗位人员不履行执业责任(包括实名制考勤、现场执业履职)、超越执业范围执业的行为。
(4)质量安全行为情况:检查是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是否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工地信息化监管设备是否按要求配备且正常运行等。
(5)诚信经营情况:检查在进度、工程款等方面的合同履约情况,是否落实整改要求情况,企业、从业人员是否存在弄虚作假、伪造业绩、虚假投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情形。
(6)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司法裁定等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拒绝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法院判决、仲裁机关裁决或经公证的调解书等行为。
三、几点说明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核查内容事项相关的项目负责人以及注册执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岗位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核查场所配合核查。属于委托代理人的,核查人员应先核实其身份,并留存授权委托书原件。
(二)对市县无权限查证人员社保的情况,市县汇总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时间等信息,报我厅统一查证。
附件3
海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表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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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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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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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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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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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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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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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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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核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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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核查人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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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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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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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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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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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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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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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
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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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类别和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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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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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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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 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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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资质项:
核查内容 |
核查情况 |
是否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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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万元 |
是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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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要人员 |
注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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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否 □ |
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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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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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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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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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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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否 □ |
|
技术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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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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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 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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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员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核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海南省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表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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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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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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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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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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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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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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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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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核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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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核查人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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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证书 |
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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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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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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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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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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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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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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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或职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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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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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
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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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类别和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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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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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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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 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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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资质项:
核查内容 |
资质标准 |
核查情况 |
是否合格 |
注册资本 |
万元以上。 |
万元 |
是 □ 否 □ |
技术负责人 |
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 年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
|
是 □ 否 □ |
注册人员 |
乙级: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丙级: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中要求配备的人数。 |
|
是 □ 否 □ |
管理制度 |
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
|
是 □ 否 □ |
检验检测设备 |
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
|
是 □ 否 □ |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
|
被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员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核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4
海南省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核查表
企业名称 |
|
经济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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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1、工程(项目)名称: 2、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名称: 3、发包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比选;□直接发包与委托;□分包 4、项目规模造价: 5、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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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内容 |
考核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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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行为 |
□是 □否 |
|
|||
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向农民工工资专户拨付人工费 |
□是 □否 |
|
|||
建设单位是否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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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 |
□是 □否 |
|
|||
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拨付安全文明措施费 |
□是 □否 |
|
|||
建设单位是否要求垫资施工(政府投资工程) |
□是 □否 |
|
|||
项目全过程结算落实情况 |
□合格 □不合格 |
|
|||
施工合同(包括总包、专包、劳务合同等)归集情况 |
□合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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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单位是否进行农民工工资代发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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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合同承诺配备(或系统中记载)的一致,人员配备和变更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
|||
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履行执业责任(包括实名制考勤、现场履职)情况 |
□合格 □不合格 |
|
|||
是否配备实名制设备,且实名制设备与实名制监管系统对接正常传输数据 |
□是 □否 |
|
|||
是否有作业工人未实施实名制登记和考勤 |
□是 □否 |
|
|||
是否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 |
□是 □否 |
|
|||
是否将承包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是否出借资质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施工 |
□合格 □不合格 |
|
|||
工地信息化监管设备是否按要求配备且正常运行等。 |
□合格 □不合格 |
|
|||
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情形 |
□是 □否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裁决书执行情况 |
□合格 □不合格 |
|
|||
工程承揽合同履约情况 |
□合格 □不合格 |
|
|||
是否存在需要立即整改的质量安全事故隐患 |
□是 □否 |
|
|||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
□合格 □不合格 |
|
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执业企业和执业个人不得违反的禁止性行为规定,可根据核查事项调查分别依法认定。
被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员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核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5
2022年度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动态核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汇总表
上报单位: |
|
上报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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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资质范围及等级 |
核查存在的问题 |
核查 |
整改后仍 |
整改 |
处理意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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