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征求《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闽建〔2020〕5号)要求,从源头减少工程款纠纷,有效破解工程款拖欠问题,缩短竣工结算时间,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局起草了《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工作方案》,现网上公开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请各单位于2022年3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邮箱号:286232633@qq.com),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

  2022年3月1日

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工作方案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计价行为监管,完善工程结算过程管理,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闽建〔2020〕5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模式,创新和完善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制度,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整体效益。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

坚持改革创新与规范管理相结合,以适应建筑工程市场需求,推动房屋市政工程实施施工过程结算,完善工程结算管理制度,规范市场秩序,提升投资效益,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工程建设效益,有效破解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缩短竣工结算时间,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施工过程结算方案要点

(一)施工过程结算定义

施工过程结算,也称分段结算或期间结算,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把竣工结算分解到合同约定的形象节点中,分段对质量合格的已完成工程价款(包括价款调整、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进行确认与支付。

(二)适用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新招标、建设工期两年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试点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已开工工程,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完善相关施工过程结算的内容和手续。

(三)施工过程结算合同约定

    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比例等内容。

(四)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节点

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根据工程特点、工期长短及分部(工程)验收需要等,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经发承包双方同意后,按时间节点或工程进度节点约定。

(五)施工过程结算计量计价原则。

施工过程结算应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节点,对质量合格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计量计价;质量不合格的分部分项工程经整改合格后可在当期施工过程结算中补充计量计价。经整改不合格或不整改的,发包人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可不予计量计价。

施工过程结算计量计价有争议的,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方式处理,无争议部分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计价。

(六)施工过程结算资料。

施工过程结算的资料包括当期节点工程的设计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施工记录、检测检验、验收报告、过程结算价款与应付金额计算资料等。对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施工方案等各期过程结算共用的资料,首期提交后今后不得再重复要求提交,除非有变更或新增内容。

(七)施工过程结算程序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算当期工程量及价款,并向发包人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过程结算报告进行审查核对。因发包人原因逾期未完成审核的,可按合同约定视同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报送的施工过程结算报告。

    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发包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根据已有资料自行开展施工过程结算活动。

(八)施工过程结算支付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程序、时限、比例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原则上参照竣工结算支付比例确定或不低于应付价款的90%。发包人需扣回的有关款项,应同期抵扣。

建设单位应合理安排年度预算,因过程结算发生的费用增加造成项目合同造价超过批复概算的,建设单位应先行拨付后再按程序调整投资概算。

(九)工程结算争议处理

施工过程结算存在争议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协商解决。无争议部分的施工过程结算价款应当按约定时限及时支付,争议部分待处理后列入后续节点的过程结算。必要时承发包双方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以妥善解决争议事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争议部分价款,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提请调解、仲裁或者诉讼。不得因争议而不办理或拖延办理过程结算。

(十)全过程造价管理

鼓励发包人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或全过程造价咨询,全过程管理的费用应纳入概算。加强工程施工、工程变更、价款结算等环节的过程管理。鼓励咨询单位在全过程咨询服务中应用BIM等新技术。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协调。我局将与发改、财政、国资委等部门积极配合协作。按照工作方案要求,为鼓励代建单位积极参与,年度每提交一个过程结算试点项目的,可获得一次C4类型表扬,相关得分情形可累计计分,以共同推进施工过程结算在财政投融资和国有投资项目的应用。

(二)加大监管力度。加大试点项目标后跟踪监管力度,开展施工合同过程结算专项履约评价,督促发承包双方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三)加强引导和宣传。引导建设单位推行施工过程结算,鼓励聘请造价咨询单位开展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

(四)做好经验总结。将阶段性总结施工过程结算实施经验和宣传典型案例,认真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以推动施工过程结算全面深入开展。

五、实施计划

根据2022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我市房屋市政工程过程结算试点工作暂定为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22年2月-2022年3月)

根据我市试点工作方案,市建设局将结合建设单位报送的试点项目以及其管理水平等因素分批次确定试点项目清单,第一批试点项目将于2022年3月15日前对外公布。被列入试点的建设单位应据工作进度,及时报送项目试点具体实施方案。

(二)实施阶段(2022年3月-2023年12月)

各试点单位各自制定推进计划,全面推进落实各项改革任务,对试点项目实施全程跟踪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做法。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负责统筹协调试点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指导试点项目各项措施的具体实施。

(三)总结阶段(2024年1月-2024年5月)

试点项目完成后,总结评估试点项目过程结算措施成效,梳理试点过程中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及尚需解决的问题,进一步完善过程结算实施思路和措施,向省住建厅报送试点工作总结,向全省推广试点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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