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眼间,2月份已经过去了一大半,很多省份工程都还未开工,复工时间再次延后,是不是2月份就没开工机会了?
河南省:
近日郑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第10号)显示:
2月25日,重点民生工程(含市政重点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省市重点工程等)。
3月6日,一般民生工程(包括安置房等建设工程)。
3月16日,其他工程(包括房地产等建设工程)。
有关企业复工复产名录详见各行业主管部门工作方案。
江苏省:
苏州:春节期间停工、所有新开工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20日。
淮安:建筑工地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20日24时,复工企业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复工。
浙江省:
杭州余杭区明确全区建筑企业、建设工地原则上不早于2020年2月29日24时开复工(除经批准同意的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需要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建设项目外)。
嘉善发文明确建筑工地3月前不得开工,全县建筑工地(含拆迁工地、装修工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浙江省一级响应期间一律不得在2020年3月1日前开复工。
山西省:
太原:全市新建项目和节前停工的在建项目不得在3月1日晚24时前开工、复工,拟返并参与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务工人员在3月1日前暂勿返并。
黑龙江省:
一般民生工程、经济类建设工程4月初开复工,拟开复工日期在4月初以后的按计划执行;房地产等其他建设工程于4月中旬后开复工。
福建省:
福建省住建厅发文:施工单位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湖北疫区拟返闽的从业人员一律推迟返闽,具体返闽时间等待通知。
山东省:
根据有关信息显示菏泽市某些建筑工地暂定不早于2月24日前复工。
河北省:
复工复产企业要做到“七个必须“,确保安全。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工商贸等行业需按照各自行业标准,制定方案,强化过程控制,确保复工复产工作科学、有序、安全实施。
天津市:
天津市住建委发文:各建筑工地所属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各参建单位对春节放假期间或假期前已离津人员进行排查登记,立即通知其暂缓返津,何时返津,视疫情控制情况和统一部署再另行通知。
重庆市:
2月10日起延长行政区域内各类市场主体复工、复产时间,复工复产时间根据本区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
2月10日起,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必需、存在重大风险确需应急处置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复工。2月24日起,其他工程项目可以复工。
甘肃省: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发文:全省公路建设项目(不含冬季末停工项目)2月底前不得复(开)工。
贵州省
疫情防控不到位的企业不得复工复产。复工复产企业要强化疫情防控措施,实行封闭式管理,保障安全,合理安排生产。省外返岗人员必须落实14天的隔离医学观察措施。
四川省
防控措施未落实的企业不得复工复产。复工复产的企业要严格落实日常防控,不得举行开工仪式、集会聚会、大型会议等活动,要严格防控,有序复工复产。
江西省
景德镇:除省疫情防控指挥部10号令规定的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事业单位除外,本市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20日24时。
安徽省
阜阳:实行企业分类、分时段有序审批复工,建筑业企业原则上不早于2月24日。各县市区、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负责确定辖区"优先复工企业名单”。
陕西省
西安:优先保障市级重点工程复工,扎实抓好规上工业企业开工的准备工作,非规上企业一律不得开工,商场、文化娱乐、服务业企业暂时不得开业。要严格制定企业开复工标准和程序,符合要求的企业经审批后才可开工,相关区县要做好开工企业的监督管理。
达到什么条件才能申请复工?
多个省份发布《疫情期间建筑工地(复工)防控指南》,大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就能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开(复)工申请:
(一)成立项目经理负责的疫情防控机构,设立专人专岗,对接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疾病控制部门,全面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二)设置单独的隔离观察宿舍,用于需临时隔离观察的人员单独生活居住。隔离观察措施应符合属地疾病控制部门要求。
(三)保障防疫物资充足到位,项目应准备足够的口罩、测温计、消毒液等疾病控制用品。
(四)排查复工人员两周内往来史、接触史,杜绝疫情的输入性、扩散性蔓延。
(五)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进、出场实名制考勤,真实采集和录入全部进场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工种、班组、籍贯、联系方式等实名信息。
(六)工地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机械设备已经消毒杀菌处理。
(七)安全生产条件和保障措施达到复工要求。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