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模及用地

  一、城市规模与性质

  城市的性质决定了城市建设的发展方向和用地构成,而城市的规模则决定城市的用地及布局形态。

  (一)城市性质

  城市性质是指城市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是城市主要职能的反映。

  城市性质体现城市的个性,反映其所在区域的政治、经济、社会、地理、自然等因素的特点。

  确定城市性质,是确定城市发展方向和布局的依据,有利于突出规划结构的特点,为规划方案提供可靠的技术经济依据。

  确定城市性质的依据:一方面是从城市在国民经济的职能方面去认识,即指一个城市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另一方面是从城市形成与发展的基本因素中去研究,认识城市形成与发展的主导因素也是确定城市性质的重要方面。

  (二)城市分类

  城市分类,一般有按城市性质、按城市规模和按行政建制分类等几种方法。

  我国城市按性质分类如下:

  (1)工业城市;

  (2)交通港口城市;

  (3)商贸城市

  (4)科研、教育城市;

  (5)综合中心城市;

  (6)县城;

  (7)特殊职能城市。

  (三)城市规模

  城市规模指的是城市人口规模和用的规模,城市规模通常以城市人口规模来表示。

  我国按城市人口规模把城市分为四类:

  (1)特大城市,指人口100万以上的城市;

  (2)大城市,指人口50万以上不足100万的城市;

  (3)中等城市,人口20万以上不足50万的城市;

  (4)小城市,指人口6万以上不足20万的城市。

  我国建国以来一贯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积极发展小城镇”的方针。

  估算城市人口规模的方法:劳动平衡法、职工带眷系数法和综合平衡法。

  例:

  某城市人口70万,该城市属于(B)

  A特大城市;

  B大城市;

  C中等城市;

  D小城市
  二、城市用地

  城市用地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赋予一定用途与功能的土地的统称。用于城市建设和满足城市机能运转所需要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利用土地和列入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围待开发利用的土地。

  (一)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表5-2)
 

 

  (二)城市用地的分类

  城市用地按其所承担的城市功能,划分为不同的用途类型,按照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10大类分别是: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特殊用地、水域和其他用地。

  如表5-3城市用地分类表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城市四大类主要用地为:居住用地、工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和绿地,各类用地指标应符合表5-4的规定

  

 

  类别名称 用地指标(m2/人) 类别名称 用地指标(m2/人)

  

 

  (三)城市用地评定分类

  按照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规定,需对城市用地作出适宜性区划,一般将之分为三类:

  一类用地:是用地的工程地质等自然条件优越,能适应各项城市设施的建设需要,一般不需或只稍加工程措施即可用于建设的用地。

  二类用地:是需采取一定工程措施,改善条件后才能修建的用地。它对城市设施或工程项目的分布有一定的限制。

  三类用地:是不适于修建的用地。现代工程技术几乎没有绝对难以修建的用地,所谓不适于修建的用地是指用地条件极差,必须付以特殊的工程技术措施后才能用作建设的用地,这取决于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水平。

  用地类别的划分是需要按各地区的具体条件相对来拟定的,所以用地分类具有地方性和实用性,不同地区不能作质量类比。

  例:

  城市中居住用地所占建设用地比例为(A)

  A 20-32%;

  B 15-25%;

  C 8-15%;

  D 2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