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稳定碎石基层和底基层
基本要求:
1)混合料应处于最佳含水量状况下,用重型压路机碾压至要求的压实度。从加水拌合到碾压终了的时间不应超过3~4h,并应短于水泥的终凝的时间。(水泥初凝不得早于45Min,终凝不得迟于6.5小时)。
2)碾压检查合格后应立即覆盖或洒水养生,养生期应符合规范要求。
灰土层和水稳层的养生期不宜小于7d,二灰层的的养生期不宜小于14d。
石灰剂量、水泥剂量
基本要求:
石灰剂量以石灰质量占全部干土质量的百分率表示,即石灰剂量=石灰质量/干土质量。
工地实际采用的石灰剂量应比室内试验确定的剂量多0.5~1.0%。采用集中厂拌法施工时,可只增加0.5%;采用路拌法施工时,宜增加1%。
水泥稳定土、石灰稳定土剂量合格值为不小于设计值-1%,当石灰剂量少于4%时为不小于设计值-0.5%。验收时水泥稳定土、石灰稳定土剂量合格值为不小于设计值,极值为设计值-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