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验标应用指南145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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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现客运专线铁路技术特点和质量要求
客运专线铁路的列车运行速度是200~350km/h,在线路平顺性、行车安全性、旅客乘坐舒适性等方面,与传统铁路相比都有较高的要求。同时要求各类工程结构物具有足够的耐久性和良好的动力特性,主要结构有明确的设计使用年限。客运专线铁路工程施工要求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工艺、设备,强调科学的检测手段,实现质量一流的建设目标。建设一流的客运专线,还沿用以往的施工做法,还采用简单的“看、摸、敲、照”,即使有再好的设计质量和水平,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也很难达到目标。如客运专线铁路路基工程需要严格控制工后沉降,桥、隧等主体结构采用耐久性混凝土,满足设计使用寿命为100年的要求。这就需要在地质条件、环境条件判定方面,在填料、原材料选用方面,在填筑压实、混凝土施工工艺和质量检测方面做出必要的规定。在检测手段方面,如隧道洞身开挖,为严格控制欠挖,验标中明确要求采用自动断面仪测量周边轮廓断面。客运专线铁路验标根据工程技术特点和质量要求,从体现一流建设目标、重视结构和系统使用寿命、实现主体结构质量零缺陷、强调采用先进的设备和工艺,引入科学的质量检验检测手段等方面入手,开展各专业验标的编制工作。
二、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建设活动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规,包括铁路工程在内的建设工程都必须贯彻执行。《条例》对于强化政府质量监督,规范建设活动各方的质量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建设活动各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均为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无论哪方出现问题,哪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导致质量缺陷的出现,甚至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都会危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所以《条例》规定建设活动各方均应对其工作成果负责,共同保证工程质量。
(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随着铁路管理体制和投资体制改革的深入,投资主体日趋多元化。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质量的重要责任主体,首先要对建设单位的行为进行规范,对其质量责任进行明确。客观地讲,在工程建设领域,对建设单位的监督和管理一直是一个薄弱环节。《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这就要建设单位
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强制性标准。
(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做出详细说明。” 这就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要对勘察文件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负责,对设计文件涉及的安全和功能负责,并有在施工过程中提供相关服务和咨询的义务。
(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作为施工质量控制主体,应保证施工的全过程和工程实体
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
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三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由于施工单位的行为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及最终质量起关键性作用,所以施工单位要建立并落实质量责任制,要严格按图施工,决不能擅自修改设计进行偷工减料。当施工单位发现设计文件有差错时,也有义务向设计单位提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或质量问题。这是施工单位应具备的职业道德,也是履行承包合同应尽的义务。
(4)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条例》第三十六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验标作为技术标准,其制修订工作必须全面贯彻《条例》精神,具体明确建设各方在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中的责任和义务。这既是贯彻《条例》的需要,也是标准规范工作的目的所在。验标要及时、准确地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反映法律法规要求的管理制度,为保证工程质量创造必要的条件。
三、适应不断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我国加入WTO后,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正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就目前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客
观情况来看,一方面是所有标准尚未进行强制性与推荐性的明确划分,另一方面是从政企分开的角度,又
需要对不同属性的标准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需要明确哪些是政府控制的强制性标准,哪些是由合同双方
协商选择的推荐性标准。但是现行标准中的内容既有强制性的又有推荐性的,的确不容易确定标准的属性。这就需要对标准的体系进行调整,从而对标准的组成内容进行调整。标准体系和标准内容调整后,力求能准确地对标准进行强制性和推荐性的划分,实现在标准工作中突出重点的目的。应该说这也是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的前期步骤,条件具备时再制定相应的技术法规,最终实现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体制。
随着铁路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建设的快速发展,铁路工程建设体制和管理模式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设计、施工企业相继与铁道部脱钩,铁路企业代表国家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模式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已经成为历史。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都有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需要在验标中具体明确。
现行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基本上是由设计规范、施工规范、质量验收标准组成。各项标准应该区分其强制性和推荐性。经过体系调整,首先是主要设计规范列为强制性标准;施工规范作为施工工艺标准,主要是针对具体的施工技术、工艺、方法制订的单项标准,列为推荐性标准;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简称验标,列为强制性标准。验标中包括了对工程施工质量有重要影响的工序控制内容、合格质量标准、质量检验的数量和方法、验收的组织程序、建设各方的具体质量责任和义务等,这些内容均应该是由政府控制并强制执行的。尤其是验标分离掉评优内容后,只控制最低的也是最基本的合格质量标准。施工规范则是为实现验标的合格质量要求而采取的操作技术、工艺和方法,还有一部分是为新技术推广应用而制订的推荐性标准。另外,大部分施工技术标准需要企业自己去制订,鼓励企业制订高于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节 客运专线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编制指导思想
验标做为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的技术标准,是政府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督和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建设各方在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的质量准绳。制定和实施好验标,是体现科技进步、强化政府监督、规范市场各方质量行为的基础工作,是保证工程质量和提高建设水平的有效途径。客运专线验标贯彻了“调整地位,验评分离,充实内容,严格程序,强化检测,明确职责”的编制指导思想,充分体现了客运专线铁路特点。
一、调整地位
调整地位就是调整验标在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中的位置,突出验标对铁路工程质量的控制作用,明确验标是保证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的主要技术标准。
在原有的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体系中,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和验标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施工规范服从于设计规范,验标服从于施工规范;体系调整后的新关系是验标服从于设计规范,施工规范服从于验标。其他各类标准的内容今后要逐步作出相应的调整。
突出验标对铁路工程施工质量的控制作用,明确验标是建设活动各方都必须遵守的强制性标准。验标作为合格工程质量的判定标准,只要按验标验收合格,就可以认为工程施工质量满足了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方面的要求,是合格工程,否则就是不合格工程。
另外,验标的服务对象有了改变。以前强调施工企业按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按验标进行自检和评定,工程质量的检验与评定主要由施工单位来负责,可以说验标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施工单位。为了与当前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相适应,现在验标的服务对象是建设活动各方,是建设活动各方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控制和验收的依据。
二、验评分离
在质量控制方面,强调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不同阶段、不同层次的合格验收。所谓验收就是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对工程施工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作出确认。
验标只规定合格质量要求,不规定优良等级评定方面的内容。因为优良等级的评定并不是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途径。优良等级的评定可以由建设各方通过协商或在承包合同中确定,以后可以根据需要另行制订工程施工质量评优的推荐性标准,由工程承包合同双方通过协商确定是否采用。
另外,为体现过程质量控制,把那些对施工质量有重要影响的和涉及施工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及公众利益的施工工艺、方法和必要的施工准备工作,也纳入到验标中来,明确是必须执行还是禁止使用。施工规范(施工技术指南)将针对具体工艺、方法的内容制订,是工艺标准或方法标准,属于推荐性的,其作用一是指导具体工程施工,二是指导施工企业制定符合自身特点和工程实际的、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
的企业标准或专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