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建[1998]15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使构成建设工程造价的经济信息能及时、准确、客观地反映市场价格变化情况,便于指导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及相关单位确定合理价格,特制定《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指构成建设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变动情况和某一时期内价格指数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仿古、房屋修缮等工程。
凡从事编制建设工程招投标标底、编制设计概(预)算、审查投资、工程审计、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确定工程合同价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分指令性价格、指导性价格和价格风险系数。
1指令性价格指在确定工程造价时必须执行的价格。主要包括指定品种和建设材料价格和材料价差调整系数。
2指导性价格指确定工程造价时推荐执行的价格。包括指令性价格以外的常用材料价格以及市场劳务价格、分包分项工程实物量劳务价格、机械台班租赁价格。
3价格风险系数指在确定招投标标底和合同价时,对施工期内工程造价变化趋势的预测值。
第二章 指令性价格
第五条 指定品种的建设材料见每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以系数表示的建设材料品种由各市根据具体情况,在指令性和指导性建筑材料品种以外自行确定。
第六条 指定品种的建设材料预算价格按下列公式计算:
材料预算价格=(市场价+运杂费+包装费)×(1+采购保管费率)
市场价指市场销售价或厂家直销价,包括原价和供销部门经营费(加价)。
采购保管费率执行如下规定:
1一般建筑材料为3%,其中采购费率为1.2%,保管费率为1.8%。
2钢材、管材、电缆、水泥、木材为2.5%,其中采购费率为1%,保管费率为1.5%。
3暖卫设备(锅炉、水泵、大型阀门)采购保管费率为1.5%,其中采购费率为0.7%,保管费率为0.8%。
第七条 材料价差调整系数由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按年、半年或季自行发布。计算公式如下:
某种材料价差额=(该种材料当地实际预算价格-定额中预算价格)×加权平均材料数量
材料价差总额=各种材料价差额
材料价差调整系数=〖SX(〗材料价差总额〖〗相应工程直接费〖SX)〗×100%
第三章 指导性价格
第八条 市场劳务价格(指企业内部分包价格)分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以八小时工作制计算的日工劳务单价。计算公式如下:
某工种市场劳务价格= ((该工种市场日平均佣金/人均日平均工作时间(小时) )×8小时第九条 分包分项工程实物量劳务价格(指企业内部分包价格)是以分项工程为对象核定的劳务价格。其价格计算方法如下:
分项工程劳务价格=劳动定额规定的人工消耗量×预算定额日工资单价×(1+管理系数)
其中:管理系数的确定,不应超过3%。
第十条 机械台班租赁价格指以8小时为一个台班计算的机械租赁市场的平均台班单价,机械品种为常用建筑机械,如塔吊、卷扬机、搅拌机和特种机械等。计算公式如下:
某种机械台班租赁价格=[(该机械日租赁费)/实际日平均机械运转时间(小时)]×8小时第十一条 指令性价格以外的常用材料价格是指基本上能满足编制一般建筑工程及与之配套的水、暖、电等工程预(结)算需要的常用建设材料的价格(计算公式同指令性材料价格)。其品种见每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第四章 价格风险系数
第十二条 为配合做好招投标工作,合理确定招投标标底,决定定期测算发布价格风险系数。第十三条 价格风险系数由各市建设工程造价处(站)对不同用途、不同结构类型、不同规模、不同专业的造价在限额以上、工期在两年以内的工程进行预测,然后由省造价总站发布价格风险系数,供招标及投标单位在规定幅度内参考执行。
价格风险系数除由于设计变更等因素所引起工程量的变化而增减的工程造价外,其它均含在价格风险系数中,不做调整。
第十四条 价格风险系数的采用,属承发包双方对市场预测的自主行为,风险自负。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信息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会同省财政厅基建处统一管理。为了使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各市造价站(处)指定一名站(处)长和一专门人员配合省造价总站对信息进行统一管理。省造价总站设价格信息科负责对价格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信息源单位主要包括建材生产厂家、经销部门、机械租赁公司、劳务市场等有关
单位。各信息源单位负责将本单位的价格传送到省工程造价信息中心,省工程造价信息中心将数据进行整理报省造价总站,由省造价总站会同省财政厅基建处审核后,通过省工程造价信息中心的信息服务网发至各网员单位。
第十七条 辽宁省工程造价信息实行网员制管理。与工程造价相关的施工、建设、设计、中介咨询及建设管理等单位均应入网,网员单位享受本信息的服务并定期收到本信息网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以前的文件规定有抵触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