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要求,为加强对申报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的审查管理,保证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以下审查工作细则:
一、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
一级注册建筑师
(二)审批类别
包括: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及更改、补办申请等。
二、审查过程
(一)审查流程
1.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最终审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册管理机构)受理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电子申报材料(以下简称注册电子材料)并进行接收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全部电子申报材料通过“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秘书处。
2.秘书处须专人负责注册材料的终审工作,每份注册材料都必须由两人以上分别进行一审和二审,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注册材料不齐全的应尽快通知单位补正材料。
3.在对注册材料进行终审过程中,必须认真仔细地核对、审查材料,不得有遗漏或遗失。
(二)审查环节
1.名称: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2)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3)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2.职责和权限:地方注册建筑师管理机构对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及更改补办电子材料接收并审查上报;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对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及更改补办电子材料进行终审、查重和公示;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批和公告。
3.审查期限:初始注册20个工作日
4.相关文书:关于××××年第×批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
(三)审查内容和方式
注册材料分为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及更改补办申请。在注册材料审查过程中初审和终审部门都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审查初始注册的注册材料
审查初始注册的注册材料时,首先需要核实该人员是否具备该专业考核或考试通过的执业资格,同时,需要在注册系统上对该人员进行多项执业资格查重工作,排除该人员存在多项执业资格在不同单位申报注册现象,在注册材料审查过程中需要审查以下材料是否齐全,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1)初始注册申请表扫描件(审查重点:a、填报的信息是否齐全;b、核实申请表上姓名和身份证号是否与所提交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上一致;c、核实专业工作年限;d、是否有个人签字;e、单位是否盖有公章;f、是否有单位法人签字);
(2)身份证明扫描件(审查重点:a、姓名与申请表上是否一致;b、是否提交正反两面身份证复印件;c、是否在有效期内);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扫描件(审查重点:a、是否系正规的劳动合同;b、合同是否在有效期内;c、合同上是否有个人签名;d、是否盖有聘用单位公章);
2.审查延续注册的注册材料
审查延续注册的注册材料时,首先需要在注册系统上对该人员进行多项执业资格查重工作,排除该人员存在多项执业资格在不同单位申报注册现象,同时,需要审查以下材料是否齐全,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1)延续注册申请表(审查重点:a、填报的信息是否齐全;b、是否有个人签字;c、单位是否盖有公章;d、是否有单位法人签字);
(2)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扫描件(审查重点:a、是否系正规的劳动合同;b、合同是否在有效期内;c、合同上是否有个人签名;d、是否盖有聘用单位公章);
3.审查变更注册的注册材料
审查变更注册的注册材料时,首先需要在注册系统上对该人员进行多项执业资格查重工作,排除该人员存在多项执业资格在不同单位申报注册现象,同时,需要审查以下材料是否齐全,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1)变更注册申请表(审查重点:a、填报的信息是否齐全;b、是否有个人签字;c、单位是否盖有公章;d、是否有单位法人签字);
(2)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审查重点:a、是否系正规的劳动合同;b、合同是否在有效期内;c、合同上是否有个人签名;d、是否盖有聘用单位公章);
(3)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扫描件(审查重点:a、核实解聘或退休时间是否是在本人新聘用合同时间之前;b、是否盖有原聘用单位公章;c、仲裁文件是否已生效);
4.审查更改、补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申请材料
审查更改、补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材料时,需要审查以下材料是否齐全,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1)更改、补办申请表(审查重点:a、填报的信息是否齐全;b、是否有个人签字;c、单位是否盖有公章;d、是否有单位法人签字);
(2)执业印章申请更换或原注册证书污损的(如系单位企业资质证书号更改需更改、补办执业印章的,要提交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审查重点:a、企业资质号更改的需核实是否有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资质;b、污损证书补办的原件证书是否寄回)。
5.审查注销注册材料
审查注销注册材料时,需要审查以下材料是否齐全,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1)注销注册申请表(审查重点:a、填报的信息是否齐全;b、是否有个人签字;c、单位是否盖有公章;d、是否有单位法人签字);
(2)相关证明材料(如申请表未盖单位公章,要出具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审查重点:a、解聘或退休证明是否盖有原聘用单位公章;b、仲裁文件是否已生效);
(3)注册证书原件。
以上材料审查通过后,初始注册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进行公告,其他注册审核通过后在外网公布,自行刻制执业印章。
三、监督检查要求
为了规范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处理举报投诉案件,保证注册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以下监督检查规定和要求:
(一)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受理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问题的举报投诉案件,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010-68318924,并设专人负责经办举报投诉案件工作的调查处理。
(二)受理举报投诉案件来源有来信、来电、来访、上级机关转来的和其他行政部门移交过来的举报投诉案件。受理举报投诉案件后应进行登记并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三)有关处室经办人员必须热情接待有关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问题的举报投诉来访群众,如当时能够回答和解决的,应立即处理解决,并向来访群众反馈意见,不能立即处理解决的,详细记录举报投诉内容、举报投诉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待调查和处理后向举报投诉人反馈信息。
(四)经办人员对举报投诉的电话当时能够回复和解决的,应立即处理解决并向举报投诉人反馈意见,当时不能解决处理的,应进行记录和登记,详细记录举报投诉内容、举报投诉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待调查和处理后向举报投诉人反馈信息。
(五)对来信和上级机关转来的及其他行政部门移交过来的举报投诉信件,在一个工作日内交办公室登记、编号,由办公室送有关领导审阅,有关领导批示后负责举报投诉案件工作的经办人按程序进行登记、记录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有关部门或举报投诉人反馈信息。
(六)处理举报投诉案件时,经办人员应该做好保密工作,不得随意对外泄露有关举报人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