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

  一级注册建筑师

  (二)注册类别

  包括: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更改、补办申请等。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第167号令);

  (三)《关于增加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人员照片和手写签名图片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设函〔2012〕7号);

  (四)《全国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关于进一步推行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化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注建秘〔2017〕18号);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第二批)的决定》(建法规〔2020〕2号)。

四、受理机构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五、决定机构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六、批准数量

  无限制(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资格证书人员)

七、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依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互认资格证书;

  2.只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

  3.近三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一年以上;

  4.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5.没有下列不予注册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5.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6.受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7.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8.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八、电子申报材料

  (一)初始注册:

  1.初始注册申请表电子数据及扫描件(电子数据与扫描件一致);

  2.申请人身份证明扫描件;

  3.劳动合同扫描件(合同聘期页和签字盖章页)。

  (二)延续注册:

  1.延续注册申请表电子数据及扫描件(电子数据与扫描件一致);

  2.劳动合同扫描件(合同聘期页和签字盖章页)。

  (三)变更注册:

  1.变更注册申请表电子数据及扫描件(电子数据与扫描件一致);

  2.原聘用单位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扫描件;

  3.劳动合同扫描件(合同聘期页和签字盖章页)。

  注:办理变更注册时,原执业印章需要自行销毁。

  (四)更改、补办注册:

  1.更改、补办申请表电子数据及扫描件(电子数据与扫描件一致);

  2.注册证书原件[注册证书污损申请更换的需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提交]。

  (五)注销注册:

  1.注销注册申请表电子数据及扫描件(电子数据与扫描件一致);

  2.注册证书原件[注册证书需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提交];

  3.申请注销注册人员如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申请表可以不盖原聘用单位公章,但必须出具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扫描件。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网上接收:使用《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网上接收注册数据;

  2.信函接收: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受理。

  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商务楼二层213室

  邮政编码:100037;联系电话:68313531

  3.传真接收:010-68313596

  (二)办公时间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

十、办理基本流程

  申报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时,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网上申报注册数据。

  申请人本人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 (网址:http://gjzwfw.www.gov.cn/index.html);

  “企业版”软件《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首页下载(网址:http://www.pqrc.org.cn)。

  (一)网上申报注册数据流程

  1. 申请人本人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gjzwfw.www.gov.cn/index.html),进入“国务院部门服务窗口”或“个人办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点击 “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选择业务类型——在线办理;

  2.聘用单位使用“企业版”软件进行“个人注册数据”接收并上报。

  注:1.网上申报后申报数据会自动进入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管理系统;

    2.“企业版”上报数据时,一条数据只需上报一次,不得重复申报,上报完成后可在“企业版”中“上报情况查询”栏查看是否上报;如发现上报未成功,可修改后重新再上报;

    3.注册数据上报完成后,在“企业版”中“注册申报管理”—“注册人员查询”栏查看申报状态,可查询注册进程。

  (二)一级注册建筑师申报注册流程图(见附件1)

十一、办理方式

  (一)初始注册

  1.个人网上申报注册数据;

  2.单位网上接收并上报注册数据;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接收电子数据并上报;

  4.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终审;

  5.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公示;

  6.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准和公告;

  7.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注册证书;

  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向单位或个人发放注册证书,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公布结果后申请人自行刻制执业印章。

  (二)延续注册

  1.个人网上申报注册数据;

  2.单位网上接收并上报注册数据;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接收电子数据并上报;

  4.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审查并核准执业印章号;

  5.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公布结果后申请人自行刻制执业印章。

  (三)变更注册

  1.个人网上申报注册数据;

  2.单位网上接收并上报注册数据;

  3.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接收电子数据并上报;

  4.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终审;

  5.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公布结果后申请人自行刻制执业印章。

  (四)注销注册

  1.个人网上申报注册数据;

  2.单位网上接收并上报注册数据(已解除劳动关系的附上解聘证明,不需要单位在注销注册申请表上盖章),个人或单位可以向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递交申请材料和上交注册证书;

  3.全国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审查并收回注册证书;

  4.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公布结果。

  (五)更改、补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1.个人网上申报注册数据;

  2.单位网上接收并上报注册数据(申报破损补办的上交注册证书);

  3.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接收电子数据并上报;

  4.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审查,对补办注册证书的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注册证书;

  5.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向单位或个人发放注册证书,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公布结果后更改执业印章号的申请人自行制作执业印章。

  (六)更改注册单位名称

  1.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并将有关材料传真给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传真号:010-68313596);

  3.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工作。

十二、审批时限

  初始注册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变更和延续注册等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三、注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环节:无

  (二)收费项目:无

  (三)收费依据:无

  (四)收费标准:无

十四、审批结果

  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样式)(见附件2)

十五、结果送达

  注册通过后,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上(执业注册人员查询-一级注册建筑师)公布,公众可查阅。注册证书邮寄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通知单位或个人领取注册证书,申请人自行制作执业印章。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十四条,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对决定不予注册的,申请人有权知道不予注册的理由,如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

十七、咨询途径

(一)电话咨询: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咨询电话:010-68313587

(二)网上咨询:http:// www.pqrc.org.cn

(三)信函咨询: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商务楼二层213室

邮政编码:100037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电话:010-68313531

(二)信函投诉: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商务楼二层

邮政编码:100037

十九、办公地址和乘车路线

办公地址: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商务楼二层

乘车路线:乘102路、103路、114路、320路公交车到甘家口大厦站下车后,前往甘家口大厦南侧路再向西300米左右。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申报材料之日起,初始注册的20个工作日后(公示时间除外);变更、延续注册等10个工作日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

(一)在本单位《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版”-注册申报管理-注册人员查询中可查询 ;

(二)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pqrc.org.cn)-信息查询-执业注册人员查询-一级注册建筑师,可查询。

附件1一级注册建筑师审批流程图.zip
文件类型: .zip 077e0a94835fdd9e0732afbe685497ed.zip (9.52 KB)
附件2注册结果样式.zip
文件类型: .zip e95571c4445d21390905f3e68e1f9dc4.zip (560.92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