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技术》易考点

一、特种设备的基本概念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分为承压类特种设备和机电类特种设备。

二、锅炉

1.工作特性:爆炸危险性、易于损坏性、连续运行性、使用广泛性。

2.分类:

按蒸汽压力分:超临界压力锅炉、亚临界压力锅炉、超高压锅炉、高压锅炉、中压锅炉、低压锅炉。

按蒸发量分:大型锅炉、中型锅炉、小型锅炉;

按能量来源: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废热锅炉;

按锅炉结构分:锅壳式锅炉、水管锅炉;

按用途分为电站锅炉、工业锅炉。

三、压力容器

1. 压力容器用于完成反应、传质。传热、分离和储存等国产,并能承受压力。

2. 工艺参数

压力:来自容器外和容器内。最高工作压力和设计压力。

温度:工作温度(工作介质温度),金属温度(受压元件沿截面厚的平均金属温度),设计温度(在相应设计压力下,壁壳或元件金属可能达到的最高、最低温度,低于-20°应用最低温度确定设计温度,除此之外设计温度一律按最高温度选取)

介质:按物质状态分为气体、液体、液化气体,按化学特性分为可燃、易燃、惰性和助燃;按毒害程度分为极度危害Ⅰ、高度危害Ⅱ、中毒危害Ⅲ、轻度危害Ⅳ。

3.压力容器分类

①按压力等级分为低压、中压、高压、超高压容器

②按容器在生产中的作用分为反应、换热、分离、储存压力容器

③按安装方式分为固定式和移动式压力容器

④按制造许可分为A、B、C、D四个许可等级

⑤根据危险程度和管理重要程度分为3类(Ⅰ、Ⅱ、Ⅲ类)

四、起重机械基础知识

1.起重机械分类:

①轻小型起重设备

②升降机

③起重机,分为桥架类型起重机(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绳索起重机)和臂架类型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

2.正常工作的条件:

①金属结构和机械零部件具有足够的强度、刚性和抗弯曲能力;

②整机具有必要的抗倾覆稳定性;

③原动机具有满足作业性能要求的功率,制动装置提供必需的制动力矩。

五、场(厂)内专用车辆基础知识

1.场内专用机动车辆 在特定区域内作业和行驶、最大行驶速度超过5km/h的车辆。或者具有起升、回转、翻转、搬运等功能的专用作业车辆。

2.按动力特点分为:内燃车辆、电动车辆、内燃电动车辆;

按照功能分类:汽车、轨道式搬运车辆、工程建筑车辆。

六、特种设备事故的类型

(一)锅炉事故

1.事故原因:

①超压运行,如安全阀压力表失灵,水循环故障;

②超稳运行。出口气温过高;

③锅炉水位过低会引起严重的缺水事故;水位过高会引起满水事故,是压力表管口结垢失灵而导致锅炉超压;

④水垢太厚,受热面水侧热阻增大,而使受热面金属烧坏

⑤水循环破坏,倒流或者“气塞”,产生泥垢和水垢堵塞,从而烧坏受热面或发生爆炸

⑥误操作。

2.锅炉事故应急措施

①立即判断和查明事故原因,并及时进行事故处理。发生重大事故和爆炸事故时应启动应急预案,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和监察机构;

②发生锅炉爆炸事故时,必须设法躲避爆炸物和高温水、汽,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快将人员撤离现场;爆炸停止后立即查看是否有伤亡人员,并进行救助;

③发生锅炉重大事故时,要停止供给燃料和送风,减弱引风;熄灭和清除炉膛内的燃料;打开炉门、灰门,烟风道闸门等,以冷却炉子;切断锅炉同蒸汽总管的联系,打开锅筒上放空排放或安全阀以及过热器出口集箱和疏水阀;向锅炉内进水、放水,以加速锅炉的冷却;严重缺水事故,切勿向锅炉进水。

3.锅炉事故及预防

①锅炉爆炸事故:

1)水蒸气爆炸。容器破裂,饱和水气化,体积膨胀;

2)超压爆炸。关闭或关小出汽阀门,安全阀压力表损坏,无承压能力的锅炉改作超压蒸汽锅炉等。需加强运行管理。

3)缺陷导致爆炸。承压部件故障。需加强设计、检验、及时处理缺陷。

4)严重缺水导致爆炸。严重缺水上水,或长时间缺水。需加强运行管理。

②缺水事故:

原因:监视不严;水位表出现假水位;给水设备管道故障;排污后忘记关排污阀;水冷壁、对流管束或省煤器管子破裂漏水。处理通过“叫水”(适用于容水量较大的小型锅炉)判断缺水的严重程度,轻微缺水立即上水;严重缺水必须紧急停炉。

③满水事故

④汽水共腾

⑤锅炉爆管。锅炉蒸发受热面(水冷壁,对流管束)在运行中爆破,致使水位下降,蒸汽压力降低。原因:水质不良,管子结垢超温爆破;水循环故障或严重缺水;烟气冲刷磨损,腐蚀管壁;材质缺陷或焊接缺陷。措施:保证水质;加强制造安装检查,加强运行管理。

⑥省煤器损坏,如能直接上水管给锅炉上水,并使烟气经旁通烟道流出,可不停炉,否则停炉修理。

⑦过热器损坏,通常需要停炉修理

⑧水击事故

⑨炉膛爆炸事故

⑩尾部烟道二次燃烧。

原因:当燃油锅炉运行中燃烧不完好时,部分可燃物随着烟气进入尾部烟道,积存于烟道内或粘附在尾部受热面上,在一定条件下这些可燃物自行着火燃烧。尾部烟道再燃烧易在停炉之后不久发生。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尾部烟道有可燃物堆积;一定的温度;一定含量的空气。

措施:组织好燃烧,提高燃烧效率,尽可能减少不完全燃烧损失,减少锅炉的启停次数;加强尾部受热面的吹灰;保证烟道各种门孔及烟风挡板的密封良好;在燃油锅炉的尾部烟道上应装设灭火装置。

?锅炉结渣

(二)压力容器事故      

结构不合理、安装不符合要求、或者超压超负荷超温违章运行会导致事故。

超温超压时要切断进气阀门,停止进料,无毒非易燃介质打开排气,其余打开放空管排至安全地点,并通过水喷淋冷却。泄漏时切断阀门,进行堵漏,对周围明火进行控制,切断电源,防止静电。

(三)起重机械事故

1.重物失落事故:脱绳事故,脱钩事故,断绳事故,吊钩断裂事故。

2.挤伤事故:吊具或吊载与地面物体间的挤伤事故;升降设备的挤伤事故;机体与建筑物间的挤伤事故;机体回转挤伤事故翻转作业中的挤伤事故。

3.坠落事故:从机体上滑落摔伤事故,机体撞击坠落事故,轿箱坠落摔伤事故,维修工具零部件坠落砸伤事故,振动坠落事故,制动下坠落事故。

4.触电事故:室内作业的触电事故,室外作业的触电事故。(保证安全电36,24V)

5.机体毁坏事故:断臂事故,倾翻事故,机体摔伤事故,相互撞击事故。

《管理知识》易考点

一、生产性粉尘对人体有多方面的不良影响度,尤其是含有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能引起严重的职业病——矽肺。

二、生产性粉尘根据其性质可分为三类

1、无机性粉尘

(1)矿物性粉尘,例如煤尘、硅石、石棉、滑石等

(2)金属性粉尘,例如铁、锡、铝、铅、锰等。

(3)人工无机性粉尘,例如水泥、金钢砂、玻璃纤维等。

2、有机性粉尘

(1)植物性粉尘,例如棉、麻、面粉、木材、烟草、茶等。

(2)动物性粉尘,例如兽毛、角质、骨质、毛发等。

(3)人工有机粉尘,例如有机燃料、炸药、人造纤维等

3、混合性粉尘。

三、生产性粉尘引起的职业病,就其病理性质可概况如下几种

1.全身中毒性,例如铅、锰、砷化物等粉尘。

2.局部刺激性,例如生石灰、漂白粉、水泥、烟草等粉尘。

3.变态反应性,例如大麻、黄麻、面粉、羽毛、锌烟等粉尘。

4.光感应性,例如沥青粉尘。

5.感染性,例如破烂布屑、兽毛、谷粒等粉尘有时附有病原菌。

6.致癌性,例如铬、镍、砷、石棉及某些光感应性和放射性物质的粉尘。

7.尘肺,例如煤尘、矽尘、矽酸盐尘。

四、毒物可经呼吸道吸入,也可经皮肤吸收。

五、生产性噪声或工业噪声,可归纳为以下三类

1、空所动力噪声

2、机械性噪声

3、 电磁噪声

六、生产性噪声引起的职业病—噪声聋。国家已将手臂振动的局部振动病列为职业病。

七、在作业场所中可能接触的几种电磁辐射简述如下:

1、非电离辐射。

1)高频作业、微波作业等。

2)红外线。白内障是长期接触红外辐射而引起的常见职业病,其原因是红外线可致晶状体损伤。职业性白内障已列入我国职业病名单。

3)紫外线。紫外线对眼睛的损伤,即由电弧光照射所引起的职业病——电光性眼炎。

4)激光。激光对健康的影响主要由其热效应和光化学效应造成,可引起机体内某些酶、氨基酸、蛋白质、核酸等的活性降低甚至失活。

2、电离辐射。

1)凡能引起物质电离的各种辐射称为电离辐射。如各种天然放射性核素和人工放射性核素、X线机等。

2)电离辐射引起的职业病——放射病。放射性白内障。

八、异常气象条件引起的职业病。

1、中暑

2、减压病

3、高原病

九、因脑力劳动长期高度精神紧张而多发的高血压和冠心病、消化性溃疡病等。

十、根据评价的目的和性质不同,可分为经常性(日常)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和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评价。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评价又可分为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与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与建设项目运行期间的现状评价。

十一、评价的主要方法                                                 

1、 检查表法

2、类比法

3、定量法(常用)

《法律知识》易考点

一、《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平原则

3、平等自愿原则

4、协商一致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三、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用人单位的权利

1、约定试用期和服务期的权利(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依法约定服务期与竞业限制的权利(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赋予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权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