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的概念起源于1949年美国住宅法(The Housing Act of 1949)“城市再发展”(Urban Redevelopment),其目标为市中心区拆除重建,由联邦政府补助更新方案三分之二金额。其中除极少数城市办理都市再发展有成就外,多数城市均因牵涉部门过多,不敢贸然尝试,因此美国推行都市改革的政策已渐放弃市中心拆除重建,转向邻里社区为目标政策。 
  以邻里社区为目标的城市更新政策,旨在配合住宅政策,解决住宅问题,并于1954年的住宅法法案(The Housing Act of 1954)中正式使用(Urban Renewal)城市更新这一名词,其主要内容是针对都市里的贫民窟和颓废区进行住宅改造行动,为整个住宅方案的一部分,其涵义已较城市再发展更积极、更具综合性。而后的发展过程,逐渐加进社会与经济困难因素的考虑,如“社区改善”(Community Improvement)“示范城市”“都会发展方案”等等。不过基本上它仍是清除贫民窟(Slum-Clearance)的延伸。它的目标由原来简单的住宅改造(Rehousing)而慢慢结合社会福利、商业再发展等目标。也因为美国的城市更新发展是由清除贫民窟而来,所以在手段上便是充满实质色彩的拆除重建、整体复新和保存维护等方式。 
  因此城市更新可定义为藉由实质上维护、整建、拆除等方式使城市土地得以经济合理的再利用,并强化城市功能,增进社会福祉,提高生活品质,促进城市健全发展。也就是说对市中心丑陋建筑物的改建、贫民窟的迁置、与历史遗迹的保留,以创造一个美好的工作与居住环境。 
  这里援引几个比较被人认可的定义。英国的《城市更新手册(Urban Regeneration: a Handbook)》提出的定义如下:The definition of urban regeneration: Comprehensive and integrated vision and action which leads to the resolution of urban problems and which seeks to bring about a lasting improvement in the economic, physical, social and environmental condition of an area that has been subject to change(pp1). 翻译为:试图解决城市问题的综合性的和整体性的目标和行为,旨在为特定的地区带来经济、物质、社会和环境的长期提升。《更新:更简单的方法为威尔士(Regeneration: A simpler Approach for Wales)》提出了类似的概念,指出更新是一个地区的提升,采用一个平衡的方法通过社会、物质和经济手段达到提高社区福祉的目的(the upgrading of an area, taking a balanced approach to improving the wellbeing of communities through social, physical and economic improvements(pp1))。 
  总的来说,城市更新的目的是为了长期提升一个地区(包括经济的、物质的、社会的、环境的等多方面),所采用的方式是综合的、整体的方法。这就说明了城市更新并不只是采取物质的手段和方法,需要达到的目的也不仅仅是形象的改观。因此,在英国城市更新是一个重要的城市政策范畴。